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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把业主大会整成第二居委会

2010年08月16日 20:20字号:T |T

北京市住建委13日公布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北京将试行业主大会登记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办理登记、刻制印章。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试行业主大会登记制度,将为今后试点业主大会申请法人资格进行铺垫。(8月14日《新京报》)

这条消息,几乎所有的报纸都以“业主大会将有自己印章”为标题来报道。事实上,有没有印章并非业主维权的唯一要点。业主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关键还在于既定的法律法规有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居委会也有印章,社区居民的权益能依赖这个印章吗?

可以这么说,如果有关部门真正能够严肃法纪、整顿政纲,那么即使是势单力薄的业主个体也能完全行使公民权利,未必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而如果业主大会的印章依然只是一个傀儡或道具,那么与其劳民伤财还不如没有这个印章的好。

千万别把业主大会整成第二居委会。最为担心的就是某些人习惯于换汤不换药思维,以为另起炉灶、支个摊子、换个招牌就能达到一劳永逸的理想目标。其实不然。倘若不从根本上、深层次上解决实质性问题,成立再多的“大会”也是枉然。

城市社区的居委会,理论上也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更是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既然《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将居委会描述成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那么也就意味着:居委会是特定地域内的全体居民而不是其他什么组织或机构,有权决定设立或者解散某一个居委会并负担它的活动经费;而居委会除了为全体居民的最大利益服务之外,不应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也不应听命于其他任何组织或机构的意志。事实是这样的吗?我们的居委会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路人尽知!

近年来,业主联合起来维权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这也反映了公民权益的逐渐觉醒,可喜可贺。但是,也不能忽视一个现实,居委会这个“二政府”的机构,很有可能不甘心既得利益的失去。而在未来的不断磨合中,新成立的业主大会也不可避免地要与居委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那么就要问:业主大会有什么底气向居委会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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