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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解除合同取得的医疗补助暂免征税

2010年08月17日 09:40字号:T |T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张沸寰 罗斯 韦凡) 近日,市民刘小姐向广州市地税局反映,其生病后无法继续工作,公司与其解除合同后按劳动部门相关规定支付了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共2.5万余元,但公司表示这部分医疗补助需要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刘小姐对此表示不解,致电12366地税咨询台进行求助,工作人员明确答复刘小姐,根据规定,对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医疗补助费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她取得的这2.5万元补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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