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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市场经济何干

2010年08月19日 09:30字号:T |T

根据“2010严打整治行动”整体部署,公安部近日发出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八批涉黑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对涉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的52起重大社会案件挂牌督办。各级党委政府组织优势警力,采取“下打一级、异地用警”等措施,切实加大侦办力度,及时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平均不到十年开展一次大规模的严打行动。这一举措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治安显著好转。在笔者看来,短时期内集中优势警力开展专项打击活动,既说明我国司法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同时也说明我国社会犯罪问题十分严重。

社会学常识告诉我们,黑社会组织是伴随人类长期存在的特殊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黑社会组织必然会与权力相互勾结,并且通过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拓展生存空间。部分学者把黑社会性质组织归咎于市场经济,认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饲养”作用,而没有看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特殊的寄生形态,因此,他们认为要想彻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收回经济权利,不断地压缩市场主体的生存空间。其实,只要完善民主法制,就能有效地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蔓延。近些年来,随着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些黑社会组织的主要成员不得不洗心革面,重新回到现实社会,改过自新。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黑社会组织提供了发酵剂,但是,真正能够防止黑社会组织膨胀的是民主政治。

当前,在我国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犯罪分子编织了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个别政府官员甚至司法官员长期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牟取不法利益。部分犯罪分子通过利益输送或者金钱交易,早已进入体制内部。如果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单纯依靠技术上的高压手段,试图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那么,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公安部采取异地办案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触及到了体制内部深层次问题。无论是自上而下部署行动,还是采取回避原则,从其他地方调集警力,都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之猖獗,说明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任务之艰巨。假如,仅仅是假如,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相互串联、南北勾结、东西贯通、上下协调,那么,中央政府该如何使用警察力量呢?

而假如在一个社区内部,居民可以通过选举让那些真正为社区居民办事的政府官员走上领导岗位,那么,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就没有了生存的政治基础,也没有了长期发展的社会土壤。所以,我们宁愿把公安部开展的专项行动看作是一种不得已的做法,而不愿意看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常态。通俗地说,定期开展严打活动固然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清除社会毒瘤,但是,如果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那么,类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会继续滋生蔓延。

当前我国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已经渗透到政治体制内部,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分子充分利用经济资源换取政治空间;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社区居民却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取更多的政治资源。所以,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加快改革的步伐,让权力真正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伴随着新一轮的严打行动,重刑主义又一次甚嚣尘上。打击犯罪犹如大禹治水,只能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而不能采用高压的态势,压缩公民的生存空间。保护公民权利,应当体现在执法和司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假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忽视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这样的司法活动不是社会的进步,而是社会的倒退。切不可“萝卜快了不洗泥”。说到底,司法的过程也是一个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开展定期的严打活动,可能会掩盖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让人们忽视法制建设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以运动式的快感来掩饰社会痼疾。

笔者从不否认严打活动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但是,如果频繁地动用严打手段,那么,很可能会导致边际效用递减。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尽快修改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尽可能地减少罪名,改变目前我国直线式的刑事诉讼模式,鼓励社会人士参与司法活动。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减少周期性的严打所带来的阵痛;通过加强司法民主,防止在严打活动中出现新的司法不公。(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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