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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和飙车入罪之我见

2010年08月24日 10:41字号:T |T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8月23日《中国新闻网》)

这次修正案(八)草案对刑法现有的一些规定作出修改,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中对醉酒驾车和飙车定为犯罪的规定,必将是最受关注并引起争议的。

醉酒驾车和飙车入罪,在正常情况下,相对的制约群体不像其他刑律那样宽泛,也就是说不是全体民众,这可能在对有车族和有驾驶资格的人有警示作用的同时,引起相关人士的不满,因为对任何人来说,多一条戒律就多了一种压力。这从以往几起严重交通事故的最后判决结果引起的反响来看,个人利益的倾向还是派生出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这种利己的思维方式,在现实的环境下,实在也不能算作极端的自私,许多有利于既得利益者的方针政策还是屡见不鲜的。

我也在驾驶者的利益群体之内,但我是对醉酒驾车和飙车入罪举双手赞成的。通常我们把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称为犯罪,在追究这些犯罪行为时,会分析犯罪动机,也就是说,许多罪犯是明知犯罪而为之的,那么,法律应该是他们事先的一个掂量。由此,无从知道,有多少犯罪行为在用法律后果掂量后中止或放弃了,也无从知道法律对抑制犯罪起到的具体作用。但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确实为社会减少了犯罪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犯罪意识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至少缺少了主观意识上的防范。醉酒驾车和飙车就是如此。

在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中,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主观恶意成分的,但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对醉酒驾车和飙车者来说,不是绝对不知道可能发生的后果,但还是会心怀侥幸,这种侥幸可能来自过分的自信,也可能来自对造成的后果有足够的经济承担能力。因此,出现了越高档的车、越有身价的人,发生车祸的后果越大的诡异现象。说明这些车祸大多出于驾车者的精神松懈,原因是对肇事后果没有起码的畏惧。在这种情况下,唯有法律才能敲响他们的警钟。

把醉酒驾车和飙车入罪,最大的威慑力在于,把对醉酒驾车和飙车肇事后的处罚提前了,终结了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这就可以使许多无辜的生命免遭不幸。当把醉酒驾车和飙车明确为犯罪行为时,我相信绝大多数驾驶者会掂量出这样做的后果,犯罪毕竟是可耻的,其代价也是巨大的。

也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把可能发生的后果作为提前惩罚的依据是不是有点过分?其实不然。正常的交通事故中,包含了许多偶然的突发情况,这些状况都是无法事前预计的,而醉酒驾车和飙车,存在着造成事故的可能,这在客观上是有逻辑上的必然的。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对这种后果的放纵,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不是可以视为主观上的故意?如此,怎么不可以认为醉酒驾车和飙车是犯罪行为呢?

再说,醉酒驾车和飙车入罪也不能算严刑厉法,对一个成年人来说,驾车前不喝酒是完全能控制的,在公路上不超速行驶也不是难事,而正是这小小的克制,能使多少无辜家庭免遭飞来横祸,同时也不会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不幸,这就是从道德意义上讲,也是基本的道理。如果说醉酒驾车和飙车入罪,对驾驶者会产生太大的压力,其实是不存在的,对一个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驾驶者来说,醉酒驾车和飙车入罪等于“形同虚设”,对驾驶者的利益是毫无冲撞的。而感到有很大压力的人,就是这次刑法修正案的意义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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