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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转让股权 被疑丢卒保车金蝉脱壳

2010年08月25日 21:00字号:T |T

大谈诚信、大谈契约精神、大谈社会造假不正之风的华远地产(600743)董事长任志强而今正在面临公众严厉的诚信拷问。

昨日,深陷“造假门”事件的华远地产发布澄清公告,就几日来令其饱受非议的“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御海公司’)伪造公文、骗取办理用地手续案件”做出了正面回应。华远地产公告称,公司与备案资料更改嫌疑无关,鉴于出现了上述问题,公司将华远置业持有的御海公司80%股权退回立丰公司,而由于华远地产及其股东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华远地产未作信息披露。

一纸澄清公告,华远地产将所有公众的质疑解释得可谓“完美”。著名房地产专家、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常务理事陈真诚向南都记者评价此公告时表示:“任何公司高层,对旗下公司的重大决策或变更,不可能不知道,不可能不汇报给最高决策层。这是难以置信的。”

“造假都是立丰公司干的”

8月19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7宗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包括2007年西安立丰御海置业公司在办理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13号地块房地产项目的相关用地手续时,伪造公文骗取办理土地手续。而当时,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御海公司80%的权益,是涉嫌造假主体公司的大股东,立丰公司则持有20%的股份。

华远地产解释称,2006年9月22日,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签署的《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中约定,由立丰公司负责办理各项地方审批手续,包括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取得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负责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1001工厂项目全部拆迁工作,使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具备以上条件后,原北京华远负责后续的项目投资及开发建设工作。在御海公司完成前期手续及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前,御海公司由立丰公司控制并负责管理。

这样的解释意味着华远虽然是大股东,但并未负责前期的手续准备工作。但有业内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即使华远地产的确没有直接参与伪造公文,但是其身为问题公司大股东,理应负有监督的职责,出现伪造公文这么严重的问题,而公司却毫不知情,至少说明公司在监督管理上存在很大问题。”

华远地产的澄清公告中表明,为防范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2007年6月10日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了如下原则:在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未经原北京华远书面确认的一切文件均不对原北京华远发生效力,相关后果由立丰公司自行承担。

对造假毫不知情的华远地产为何如此注重防范风险?如果是对立丰公司不信任,为何又要参与投资,并成为御海公司的大股东?如果是对风险监控一贯谨慎,那么身为当时御海公司的大股东,为何对前期相关手续准备工作不闻不问?

“不管报不报、披露不披露,只要是造假发生在其股权转让之前,就脱不了干系。”著名房地产专家、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常务理事陈真诚评价华远的解释称,这不排除是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为避免事情闹大而采取的丢卒保车的策略。

转让股权只字不提原因

澄清公告显示,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厂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国土资源部在西安土地检查工作时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公告还披露华远地产正因此事惹上了官司,2010年8月2日,华远地产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通知,1001工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为御海公司、被告二为立丰公司、被告三为原北京华远。

从司法角度看,华远地产确实撇清了与造假门的干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兰才分析认为,华远地产仅是御海公司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御海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华远公司无需对御海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华远公司向1001工厂所出具的《担保函》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谢兰才认为,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而《担保函》约定的生效条件为“自贵方配合将1001工厂项目转让至御海公司名下,并向御海腾交全部项目用地之日起”,《担保函》至今未达到生效条件,故其无需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华远地产称,鉴于出现了上述问题,为保护公司利益,华远置业向立丰公司提出了终止合作的要求,并于2009年12月将华远置业持有的御海公司80%股权退回了立丰公司。因此华远地产认为自己及其股东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华远地产未作信息披露。

但法学界无论是律师还是学者,均不认同华远地产的这一说法。

“该事件是否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并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兰才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均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华远地产不予公布转让原因的理由是说不过去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晓柯认为,“华远地产在得知下属公司出现伪造公文这么严重的问题,却还在相应的公告中毫无提及,更说明其是刻意回避此事,而这种恶意的规避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很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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