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24日说,我国计划实施一系列税收体制改革,包括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统筹企业税费负担,实施资源税改革;推进房产税改革;继续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体制经历了“两步”改革:利改税和1994年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我国的税收体制向市场型税收体系迈进了一大步。
但我国现行税收体制还有一些“软肋”,要真正建立起完善的市场型税收体制,应从税收的“民生性”角度进行“琢磨”。
税与费的区别,是两者的交付者与受益者不能完全一一对称。但税收的收入项目却可以与涉及民生的支出项目一一对应,如社会保障税等,这便使税收具有“民生性”的味道了。
从更深层次角度理解,税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要;税收存在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在有税收的生活环境中生活,能够比无税收的生活环境过得更好,没有税收,人们的社会公共需要无从满足,或花费的成本高昂,这就是税收“民生性”的内涵所在。
完善税收体制,体现税收的“民生性”,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地方税体系,二是对涉及“民生性”的关键税(费)进行改革。
从公共支出角度看,许多涉及民生的项目都属于地方性公共商品,如治安、基础性教育、道路和医疗服务等,而地方性公共商品的提供者是地方政府,所以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直接影响到地方的财政能力,直接影响到诸如治安、教育、医疗等涉及民生项目的供给。民生中一些反映出来的热点问题,如“上学难”、“看病难”,都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不足有关。
目前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是一些带有共享性的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而地方专享税却收入微薄,未成为地方税体系的中坚力量,这就要求对现行地方税体系进行重新调整。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一般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该税种税源充裕;二是该税种税基具有地方性的特点;三是该税种能满足纯地方性公共商品的需要。
从西方国家的现状看,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是中央政府的主要来源,而财产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核心。国内探讨房产税改革的角度,多集中在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上,其实,房产税制度的改革,还应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角度进行讨论。
涉及“民生性”的一些关键税(费)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最近,有人提出个人所得税应建立在家庭收入的角度上,这是个好主意。但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应考虑推行“负个人所得税”,即政府对于低收入者,按照其实际收入与维持一定社会生活水平需要的差额,运用税收形式,依率计算给予低收入者补助。在当前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拉大趋势的情况下,负所得税对低收入居民具有较大的帮助。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税还称为社会保障费,未来改革的关键,并不是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关键是尽量扩大其涵盖范围,并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就业状况对其税率进行灵活调整。
针对当前居民“上学难”、“看病难”的问题,应对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改为城市维护和卫生设施建设税,使政府拿更多的资金提供足够的医疗卫生设施及场所。教育费附加应改为教育税附加,增强该笔收入的刚性,并严格规定专款专用,使更多的钱投入到改善教育的服务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