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综合法制> 经济与法 登录注册

网易解读124期:“恶意欠薪罪”掩盖了什么

2010年08月26日 17:56字号:T |T

争议许久的“恶意欠薪入罪”近日有了实质性进展。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企业或个人,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恶意欠薪罪”的设立,真的能药到病除,一举解决“讨薪难”的顽疾吗?

本期观点:

增设“恶意欠薪罪”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治无良老板,而是为了帮助劳动者获取自己的合法劳动报酬。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欠薪保障制度,导致“以刑抵债”,对被欠薪者有多少实惠?实际上,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惩治恶意欠薪并无死角,造成讨薪难现象的最大原因,是执法不力,这并不会随着“恶意欠薪罪”的设立而消失。值得警惕的是,“恶意欠薪罪”客观上还掩盖了相关行政部门长期执法不力的隐疾,更有可能为它们将来推卸责任提供了托词。

并不缺少法律

应当说,将“恶意欠薪”单独立罪,使欠薪行为的惩治有了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将恶意欠薪定性为“犯罪”,也对无良企业主有了更强的心理震慑作用。但实际上,现行法律惩治恶意欠薪并无死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企业在经劳动仲裁或由诉讼确定欠薪后,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的判决结果,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行政干预的形式介入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来为自己维权。这些都为解决恶意欠薪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亦不乏将恶意欠薪以刑事犯罪论处的案例。2006年春节期间,深圳官方动用刑罚大棒惩治恶意欠薪,几家恶意欠薪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宝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捕。

2007年6月28日的广州日报,曾刊发过题为《恶意欠薪 获刑两年》的新闻,报道了深圳某公司因虚报注册资本、恶意欠薪案被处以有期徒刑。法院认为该公司欠薪与虚报注册资本有直接关联,主犯李某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帮倒忙”

现在,中国已经有《劳动合同法》来保障工人的工资权益,有劳动监察部门维护工人权益、查处企业不法行为,但现实却是“讨薪难”情况仍普遍存在,其最大的原因是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不力”、“不作为”。

我国行政职能部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情形严重,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在所谓的“亲商”氛围下,相关部门偏袒企业,对欠薪问题熟视无睹,放任不管,造成问题升格,而不是用足现有法律法规,将欠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显然,上述问题不会随着“恶意欠薪罪”的设立而自动消失,既如此,又如何敢说“恶意欠薪罪”不会陷入同样的窘境?“恶意欠薪罪”对那些无良老板的威慑力又从何谈起?

在这样现实语境里,“恶意欠薪罪”这个看上去很美丽的新罪名不仅很难釜底抽薪,药到病除,相反还会“帮倒忙”。“恶意欠薪罪”把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立法上,客观上掩盖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会等部门,长期以来对现有法律执行不力的失职行为,进而导致政府监管市场能力的萎缩。而刑事部门的介入,更为相关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提供了托词。

欠薪保障

惩治企业的恶意欠薪行为,最终目的是要让其给劳动者还薪。如果出现恶意欠薪就将欠薪者抓起来定罪,当事人因之来一个“以刑抵债”,对被欠薪的劳动者又有多少实惠?

相比之下,建立健全的欠薪保障机制,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的“债权”的保护,更能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比如,工资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延长诉讼时效;实行法定强制利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也曾提出一些防范欠薪的做法,例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雇工单位、用工者必须向相关的劳动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风险)金,一旦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就用保证金支持;明确规定工人的工资一律通过开立账户的银行支付,银行有权直接强制支付;明确规定工人工资按月支付,一旦出现拖欠,银行有责任及时向劳动主管部门通报,也有责任暂时停止该单位资金的支出。通过这样的防范措施,使得用工单位、企业客观上不能拖欠工人的工资、报酬,至少是要预防大面积、高数量、多次数拖欠现象的发生。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那些让爱情变味

第十届尚权刑辩

第九届尚权刑辩

“法邦律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