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本报记者赵雯 实习生刘波、吴红叶)四名安徽农民,用真币冒充高仿真假币引诱被害人上钩,再以出售假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不料,正准备交易时被警方抓了个正着。虽然骗财未遂,但依然触犯了法律。记者昨从法院获悉,四男子均以诈骗罪被判处1年至4年有期徒刑。
车上兜售“高仿真假币”
四次试用后张某动了心
2009年4月的一天,湖北荆州的张先(化名)正乘坐从枝江市开往当阳市的长途汽车上,突然有名40岁左右的男子上前与之攀谈,男子自称李某,是安徽人。李某称手上有一批“高仿真假币”,足以“骗”过银行的验钞机。但是,张先当时并未相信。为了让张先相信,李某当场拿出一张50元人民币给他看。张先发现,这张50元的“假币”十分逼真,用肉眼根本看不出来是“假币”。李某立刻介绍,这就是“高仿真假币”,并且很大方地将这50元“假币”送给张先“试用”,并且留下了张先的联系方式。
没过几天,李某打电话给张先,问其假币的“试用情况”。张先表示,确实验不出真假,但是并没有购买的想法。为了让其上当,李某特意来到荆州,3次送50元“高仿真假币”给张先使用。多次使用后,张先终于有些动摇,提出想购买此假币。李某便称,100万元这样的“高仿真假币”只需25万元。25万元转瞬间可以变成100万元?有这样的好事,张先便开始四处筹款。随后,双方约定在武汉交易。
双方在汉交易时当场被抓
“高仿真”变成“花边纸”
2009年8月21日,张先按照约定来到武汉与李某交易。双方约定在中山公园后门“验货”。验完后,李某将张先带至江汉区循礼门某咖啡屋,与事先等候在此的张某、苑某等人交易。谁知,刚刚拿出钱准备交易,警方便赶赴现场,将双方当场抓获。此时,等候在酒店的同伙王某闻讯逃脱。但是,一个月后,王某也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直到这时,张先才发现,他提着25万元来汉准备购买的“高仿真假币”,只是一叠叠侧面看上去很像人民币的“花边纸”。
经查,张某、李某、苑某、王某均为安徽省利辛县的老乡,4人均不到初中文化程度,长年在安徽老家务农。为了谋取高额利润,4人便想出了这样的骗术。李某先在车上用50元真币冒充“高仿真假币”引诱张先上当,待张先提出交易后,2009年8月21日凌晨,张某便携带印有50元人民币单面图案的假币200余张,以及大量印有50元人民币相同花边的白纸,邀约苑某、王某从安徽省阜阳市驾车至武汉。在武汉一商务酒店的一个房间内,4人一起将带来的花边纸、50元面值的假币包扎成捆,冒充一万元一扎的现金,准备作为100万元假币以25万元卖给张先。
实际出售的假币不能用
四名被告因诈骗罪获刑
检方认为,由于在这起案件中,虽然被告人是以出售假币的名义,并且通过将真币当做假币交给被害人试用的手段,使被害人始终认为是在进行假币的交易,但并不能以刑法中的出售假币罪进行处罚。因为他们出售的并不是足以以假乱真的假币,而是白纸和202张50元人民币单面图案的假币,而且购买的人也并不能将这些白纸和印有单面图案的假币充当货币使用,从而危害金融秩序。2010年2月25日,江汉区检察院以张某等4人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5月,此案公开开庭审理,4名被告同堂受审,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苑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真币引诱他人,再用花边纸等冒充高仿真币进行交易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但是4名被告的诈骗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主犯,苑某、王某系从犯。
法庭判处张某和李某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苑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搜缴的202张假币予以没收销毁。
【律师提醒】
购买假币同样违法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的王高翔律师指出,虽然此案中交易的并不是假币,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假币后使用或者出售,如果真的购买到了自己所希望的假币,那么,被害人也将因触犯购买假币罪而受到法律的惩罚。依据《刑法》第171条的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固然可恶,可他们诈骗成功也离不开被害人的贪婪心理。每一个成功的骗局,未必是骗子的伎俩多么高明,而是更多取决于被害人的贪心。如果每个人都能依据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洁身自好,骗子也不会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