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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一乡长自驾公车撞死人逃逸案进入司法程序

2010年08月27日 10:54字号:T |T

乡长自驾公车肇事逃逸后续

洛川县杨舒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王小军自驾公车肇事逃逸,致一对夫妇1死1重伤的交通事故经本报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昨日(26日)记者获悉,当地公安机关已对肇事者取保候审,县委组织部也暂停了其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职务,该交通肇事逃逸案全面进入司法程序。

进展

肇事乡长取保候审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在8月18日,洛川县人大常委会已批准交警部门关于对王小军实施刑事措施的请求,20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王小军实施取保候审;24日,洛川县委组织部做出决定:暂停王小军杨舒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职务。

焦点

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要看处理结果

洛川县人大相关领导告诉记者,县人大将根据事件的最终调查和处理结果,来决定是否取消王小军的县人大代表资格。“一切将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据了解,洛川县纪检部门相关领导在看到本报报道当日,便召开紧急会议,并给各党政机关下发了《严禁领导干部酗酒、赌博、驾驶公车以及规范领导干部使用公车的行为》的通知。

纪检部门的一名领导说:“我们将会根据公安机关的最终调查和处理结果,对肇事乡长王小军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热议

网友指责肇事者漠视生命

消息见报当日,便引发国内数十家门户网站转载。“正义剑”发帖说:“王小军作为一名乡镇领导干部,交通肇事后,不但不积极救助重伤者,反而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是一种漠视群众生命的冷酷行为,触犯了法律,应该得到严惩。”网友“依然”则提出自己的质疑:“目前相关部门对酒驾打击力度很大,王乡长在逃离事故现场近12个小时后才到交警队接受问讯,致使交警部门错失了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的有效时间。希望有关部门通过走访等途径查清王乡长在肇事当晚是否饮酒,以便对该起交通肇事逃逸事件做出更加客观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五章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记者周鹏 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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