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了几个加强民生保护的新罪名,“恶意欠薪罪”就是其中之一。对于增设该罪,委员们在分组审议会上讨论热烈,分歧严重。甚至有委员指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是民事行为,不支付报酬的情况非常复杂,直接定为刑事犯罪,可能会造成刑法和民法的冲突,建议再斟酌考虑。(8月27日《中国青年报》)
综观委员们在分组审议中的意见和建议,多数意见集中在“恶意欠薪”如何入罪以及如何便于实施、增强其可操作性上,但也有少数委员直接排斥“恶意欠薪入罪”,认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应归入民事行为,不应用刑法进行规制。
在我看来,将欠薪归入民事上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对劳动和劳动报酬本质的误解。以此为依据讨论“恶意欠薪入罪”,必然得出不宜用刑罚手段调整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结论。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劳动法与民法的分界早已十分清楚,两个法域分别通行不同的原则和规则,不容混淆。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类的本质活动,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从法律上讲,劳动是人类实现生存权的基础和前提,劳动权和劳动报酬权同为人权的重要内容,被国际人权规约和各国宪法所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否支付劳动报酬决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而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及受其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能否“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的大问题。拒绝或者恶意拖延支付劳动报酬,将严重危及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这显然与民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纠纷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事实上,作为民事行为的债务纠纷,无论从它产生的依据还是从它的影响后果而言,都与劳动关系中的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完全不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付出劳动,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应当获得的报酬,它是劳动法规范的对象,尽管表面上以债的面目出现,好象用人单位欠了劳动者的债,但不能将它等同于民事行为中的债。因为,作为民事行为结果之一的债,是依据民事契约产生的,债权能否实现至少不会直接危及当事人的生存,何况债权人对债权实现也应承担谨慎的注意义务。
因此,在对待民事债权债务上有着特殊的规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换句话说,就是任何人不能因为欠债而被定罪。这一规定就是针对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
在此前关于“恶意欠薪入罪”的讨论中,有人就以国际盟约的这一规定为依据反对入罪。实际上也是误解劳动报酬性质的结果。看来,要让社会各界真正弄清弄懂“恶意欠薪入罪”的必要性,当务之急是,廓清“劳动报酬权”的本质内涵,分清拖欠劳动报酬与债权债务纠纷的基本区别,消除人们在认识上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