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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完工纳税条件明确

2010年05月24日 09:39字号:T |T

国家税务总局23日称,国税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明确,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企业就必须按规定及时结算企业所得税。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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