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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未验货,消费者有权拒绝付款

2010年09月01日 09:27字号:T |T

一个真实的案例,甲女从某外地乙商家的网站购买一套1900多元的瘦身衣,丙配送员送货时,要求先付款,再验货,甲女付款后,丙配送员迅速离开,结果发现包装箱内是一堆杂物,投诉时,乙商家称寄出的就是衣服,委托的是专业快递公司,有问题与商家无关,而快递公司称,仅是代为快递和收款,有问题与快递公司无关

很多消费网购时,均遇到过配送员要求,先付款后验货的要求,而一旦送货人收到钱,就会借口离开,或者有问题找商家推脱。

商家(或快递公司)的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网上交易的网购者和商家达成了网上交易合同,此合同的内容对交易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此合同往往仅约定货到付款,未涉及验货问题。

对于“先付款后验货”的要求,通常有二种原因。

1、快递公司单方所为

快递公司送货时,在快递单据上印着“先付款后验货”的条款,或者口头声明,只负责邮寄和代收货款,不承担商品质量问题;一般来说是快递公司为获利而急于取得货款,也不排除快递公司已经将产品掉包或者造成毁损,而不敢让消费者当面验货。

此种先验货后付款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减轻、免除了商家或快递公司自己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条款是无效的,不能够约束消费者。

2、商家和快递公司串通所为

一些无良商家通过和快递公司的配合,蒙骗消费者,要求(或合同约定)消费者“先付款后验货”,而一旦消费者付款后,如发现有问题,再联系商家和快递公司时,往往被拒之门外,消费者难以维权。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说,作为消费者,收货时验货的权利不能被限制,否则商家及快递公司直接违反了的法定交货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快递公司是代商家向消费者履行合同,商家的交货义务不是仅交货给快递公司就完事,即消费者验货后,快递公司(代商家的交货)的义务才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是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或者被掉包,消费者依然有权直接向商家主张权利,有权要求商家(验货时发现的可以)拒付款或(使用中发现的)退货。

总之,如快递公司的配送员要求先付款,消费者均有权拒绝付款,且不算违约。同时建议,在配送员在场时当面打开包装,如有破损或与网购物品不一致之处,记录并让配送员签字,作为维权或者免责的凭证;也只有在付款前验货,消费者才有主动权。

法律规定连接:

《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律师简介:

张韬律师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人民网》法治视野栏目常年嘉宾主持,《中华法律网》首席顾问;曾任北京某报社记者、科技版编辑,曾任某知名知识产权公司企业战略管理部高级顾问,对互联网及计算机领域法律问题、科技创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法律问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有深刻研究,办理诸多互联网侵权案件、主办多起国内知名民事、经济、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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