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8月30日讯 (记者 喻向阳 实习生 刘铁)“驳回原告黄平国的全部诉讼请求,5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黄平国负担。”今天下午,在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法官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此前,黄平国对长沙市物价局举报办理结果的回复表示不服,提起诉讼。黄平国也当庭表示:不上诉。
三次价格举报投诉
2010年2月8日,长沙市物价局收到黄平国举报湖南家润多朝阳店销售“动心一族玫瑰姜、多味姜”等食品时,价格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食品包装袋上标明的产地不一致的举报信件。经调查情况属实,该店于1月28日销售“动心一族玫瑰姜”1袋,“动心一族多味姜”3袋,在当晚关店收市时发现错误,立即进行了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物价局责成该店立即整改,不予行政处罚,并于4月6日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二次在2010年3月26日,黄平国举报长沙通程万惠左家塘分店销售“动心一族优质话梅”等食品时,标签标示重量与商品包装标示重量不符。“动心一族优质话梅”标签标示80g,包装标示65g;“好味屋丁香杨梅”标签标示250g,包装标示240g;“同享九制乌梅”商标标示110g,包装标示100g。市物价局执法人员经调查落实,该店标价签确实存在标示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规定,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该店作出了当场处罚一千元的处理,并于5月13日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三次是2010年3月31日,黄平国举报步步高长沙书院路分店销售“正兴牌白玉姜”标签标示重量与商品包装标示重量不符,该商品标签标示75g,包装标示65g。经市物价局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该店作出了当场处罚一千元的处理,并于5月13日书面答复举报人。
法院判决:黄平国败诉
举报人黄平国对上述三个举报处理件答复不满意,于五月底向湖南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省物价局于六月十七日以湘价复[2010]1号发布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举报人仍旧不满意,于6月28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认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确实负有将原告举报事项办理结果告知原告的义务,但根据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举报办结情形的规定,举报办结的内容并不包括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该规定第十六条又规定,举报办结后对通过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也说明虽然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举报事项办理和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时间上往往非常接近,甚至同时进行,但实际上对被举报人是否实施处罚及实施何种行政处罚,是举报事项办结后的后续行为,而不是办理举报事项本身的内容。
法院认为,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书面答复中,没有包括对被举报人的具体处罚结果,并不违反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对原告举报事项作出答复的法律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履行向其告知举报办理结果的法律义务的意见不符合事实,法院不予以采纳;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平国的全部诉讼请求。5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黄平国负担。
长沙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周敬辉在接受采访时说:“黄平国多次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主动介入监督,充分反映了市民的维权意识在逐步增强,也是对物价执法工作的有益辅助和补充,我们欢迎更多的市民参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中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投诉热线,及时纠正不良价格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