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才最有利于中国经济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利用外资政策从来没有歧视外资企业,始终是把在中国境内依法经营的外资企业视为中国企业。应该给予在华外资企业国民待遇,这样做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来推动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合作,有利于新时期推动中国经济健康发展。
当前,在对外资企业是否是中国企业的意见上,出现一些分歧。我们要问,在华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呢,还是外国企业?本文试着讨论公司国籍的判断标准,以及我国法律对外资企业法人国籍的判断标准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如何定性在华外资企业。本文认为在华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因为他们是在中国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理应是中国企业,应该给予国民待遇,这样做有利于新时期推动中国经济健康发展。
一直以来,对公司国籍考察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按照各国法律和实践惯例,对公司国籍的判断有以下四种标准。
第一是“法人住所地”说,公司的国籍按法人的住所地来决定。第二是“资本控制”说,公司的国籍按法人的资本实际被哪个国家公民所控制来决定,某公司资本控制者的国籍确定了该公司的国籍。第三是“注册地”说,公司的国籍按法人所注册登记国来决定,即在外国注册登记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在本国注册登记的法人即为本国法人。第四是“复合标准”说,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准结合起来对法人的国籍进行判断,用得最多的是把住所地和法人的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我国法律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判断标准
判断在华的外资企业是否是本国法人,是否是中国企业,要做到判法有据,有法可依。
在判断外国公司国籍时,我国是以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标准来确定的。我国《公司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根据该国法律规定所取得的国籍,在我国是得到承认的,而不问该国适用何种标准来确定该法人的国籍。但一些中国民营资本通过在境外注册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从而享受了国家外资政策待遇,这就是人们批评的假外资现象。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在确认外国企业是否可取得中国国籍时,我国是采用“复合标准”说,由注册登记地和住所地共同决定。通过住所地和法人的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公司的国籍,那么当一个企业要想取得中国国籍就要在中国注册登记,住所地也还要在中国。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001年7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也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按我国宪法的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所以保护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经营的外资企业的权利和利益是不容置疑的。
中央历来把在华外资企业视为中国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利用外资政策从来没有歧视过外资企业,始终是把在中国境内依法经营的外资企业视为中国企业。
199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指出,“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的一部分,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之一。这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又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他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成为了判断利用外资工作的真理性标准。把在华外资企业定性为中国企业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
与中国本土企业相比,在华外资企业有一些不同之处。它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受母国公司的制约;它们在中国赚取的一部分利润要转移到国外的母公司;它们在全球追逐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可能与中国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产生偏离与差异,比如,当前我国更希望外资企业去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发展,而更多的跨国公司愿意留在东部发达地区,追求利益最大化。
但与本土企业一样,依法在华注册经营的外资企业不仅遵守中国法律,还在中国上缴了大量的税收,雇佣中国员工,解决了大量人口的就业问题。它们与中国企业展开竞争,促进我国企业不断进步,提升了我国企业的竞争水平;它们注重管理本土化,为中国培养大量的管理人才,提升了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它们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产生了技术溢出,提升了我国企业的研发水平;它们在中国设立采购中心,采购本土产品,带动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按照其他发达国家做法,像美国、德国等国家,只要外国投资者遵守当地法律,能给它们带来税收,促进就业,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它们就把外资企业当成本国企业,给予国民待遇。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按照WTO协议规定,给予在华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是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中国企业国际投资经营获得与其他国家平等待遇的保证。所以,把在华外资企业当成中国企业,给予国民待遇,不仅有利于国内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国际投资经营。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证明,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各有优势和劣势,它们之间积极合作与竞争有利于优势互补,有利于中国企业的整体发展。我们在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时,不应当把外资企业的一些负面影响作为排斥和打击外资企业的理由,而是应当纠正那些否定外资企业积极作用甚至排斥外资的错误做法。
把依法在华注册经营的外资企业视为中国企业,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来推动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合作,从而实现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这样的格局才最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新世纪(002280)跨国公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