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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甩中介 被索违约金

2010年09月06日 11:19字号:T |T

购房人小董通过中介公司看完房后,却选择了以较低价格,从另一家经纪公司完成了该房屋的买卖。原中介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将小董告到法院,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认为确认书带有强制性,侵犯了小董的契约自由选择权,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求。

2009年6月4日,小董与中介公司签订客户委托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中介公司将坐落于昌平区一处房屋推荐给小董,中介公司带小董到房屋实地查看,并进行相关居间介绍;如果小董与卖房人私下完成交易,或接受了其他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后,又通过第三人进行交易的,小董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来,小董签了确认书,却通过另一家经纪公司购买了此房屋。中介公司以小董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董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客户委托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中介公司虽与小董签订确认书,但小董仍有权选择其他服务机构为其完成交易提供服务,小董通过其他经纪公司与房屋出卖人达成交易,并不必然是接受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房屋信息所完成,故中介公司要求小董给付佣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诉求。

办案法官李维一表示,确认书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明显含有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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