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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制度有望建立

2010年09月07日 20:35字号:T |T

继药品、食品召回制度之后,正在修订中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制度

继药品、食品召回制度相继建立之后,与民生攸关的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制度亦曙光初现。据9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一项法规修订草案征集意见稿透露:我国将建立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制度。

此前,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施行10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准备对其进行修订。9月6日公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正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修订草案》的篇幅已由原来的48条增加至88条,并增添“医疗器械进出口管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等专章。

其中最大的亮点集中在第53条,该条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制度。”具体要求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旦发现“问题器械”,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发布相关信息。”

此外,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另据了解,在本次《修订草案》出台后,行政部门还将很快出台作为配套规章制度之一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从而完善医疗器械的召回制度。

2007年底实施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以及2009年6月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已分别对药品和食品的召回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但近年来,包括“问题疫苗”及近日爆出的“金浩茶油”在内的问题药品、问题食品事件中,均存在相关信息发布的不及时不透明,以及召回制度未能切实执行的问题。未来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能否顺利落实,也成公众关注的问题。

此次事关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修订草案》征集意见将持续至9月24日,期满后,《修订草案》将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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