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重点领域的保险创新和服务是保险业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关键所在。为此,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在如下四方面着力:一是稳步推进涉农保险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二是大力推进健康养老保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预期。三是做好社会保险经营管理的经办工作,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加强流动人口保险保障。四是大力推进保险服务创新。
保险业要深入研究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规律,找准保险业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工作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推动理念、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创新。
作为现代保险业的特殊功能之一,保险业如何更深层次地参与社会管理,愈来愈受到业界及监管者的高度重视。日前,中国保监会向保险行业发出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重点领域的保险创新和服务,探索直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功能作用,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当前,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联系日益紧密,涉及保险业的矛盾纠纷也呈现多发势头”。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近年来,保险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我国正处在一个发展快、矛盾多的历史阶段,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地区间、城乡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大量的社会矛盾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表现激烈化、相互关联化等特征,社会管理难度增大,对统筹协调社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保险业必须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
保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明确,各保险公司要立足自身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损失补偿机制,不断改进和加强保险服务。要通过保险业的服务,降低灾害事故、疾病等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影响,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对于因灾害、事故、疾病等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赔付。合同条款的争议,应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来执行;销售保险产品应主动说明责任范围和免责情形。理赔给付应规范准确、要求清晰、方便快捷;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和社会事件等,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开设绿色通道,及时预先赔付,帮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发展责任保险是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该负责人称,保监会在相关意见中要求各保险机构要灵活运用差别费率和价格杠杆,培育投保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社会各方遵纪守法,提高全社会防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要利用保险机制丰富社会管理手段,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减少不安定因素,减轻公共管理压力。这方面包括三方面重点:一是积极发展各类事关人民生产生活的责任保险。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方式,巩固校园责任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试点成果,加快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努力扩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高危行业等领域责任保险覆盖面;二是进一步深入参与平安交通建设。建立和完善车险信息平台,把车险费率与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挂钩,促使驾驶人增强安全行车意识,养成良好驾驶习惯。积极推行城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继续完善交强险制度,落实好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三是加强风险管理。要发挥保险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加强与气象、卫生、防疫、安监等部门合作,做好风险的监测预警,强化和规范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降低灾害事故损失,提高全社会应对风险的能力。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的保险创新和服务是保险业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关键所在。为此,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在如下四方面着力:一是稳步推进涉农保险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积极稳妥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区域覆盖范围和品种,鼓励开展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小额保险发展模式,稳步推进农村地区计划生育保险和失地农民保险。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保险保障。稳步推进政策性农房保险。继续推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有关工作。二是大力推进健康养老保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预期。深入贯彻落实新医改政策,积极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产品、数据、理赔等方面加强与社会保险衔接,努力满足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需要。三是做好社会保险经营管理的经办工作,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加强流动人口保险保障。针对流动农民工的特点,研究开发保障适度、通俗易懂、灵活简便的保险产品。逐步探索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产采掘等高危行业,以及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建立运用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保障安全生产的新机制。四是大力推进保险服务创新。鼓励在做好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个性化和增值化保险服务。
保监会同时要求保险行业要探索直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该负责人解释,保监会一方面要求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指导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具有行业特色、专业性强的保险纠纷调解机构,完善制度机制,努力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保险矛盾纠纷。另一方面要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业务。推进各种形式的治安保险,完善产品种类,提高保障水平,参与构建完善“防、打、保”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保险业要深入研究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规律,找准保险业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工作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推动理念、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创新。要及时总结推广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做法,形成规范性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该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