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信息北京9月8日电在地方试点2年后,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有望全面铺开。由环保部和财政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据知情人士透露,《指导意见》有望在年内正式发布。
《指导意见》从政策的总体要求、中央和地方的分工、指标分配与管理、有偿使用定价和交易程序、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管、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设计,明确了我国下一步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总体政策安排。
由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涉及的污染物具有复杂性,即种类多同时涉及电力、钢铁、化工等多行业等跨界问题,《意见》指出,在中央层面,国家重点组织实施跨区域、远距离输送的火电行业(含热电联产企业与企业自备电厂)等高架源主要大气污染物和跨省界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试点工作。在省级政府层面,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水污染物和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两高一资”行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试点工作;而对于其他行业和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试点,由地市级政府组织实施。
《意见》以13条的篇幅,详细搭建了排污权交易的一、二级市场的基本框架。在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即排污权有偿使用环节,无论是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扩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新排污单位”),都采取有偿原则。
对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上的定价,《意见》第24条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即交易双方应在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在交易初期,应由省环保厅制定政府指导价,但从长期来看应由交易双方参考污染物削减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行商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考虑到了有偿使用与排污收费政策的衔接,即规定企业在支付有偿使用费之外,并不能免除排污费,仍应按照其真实排放量缴纳排污费。
考虑到交易之后的监管问题,《意见》加大了对超排企业的惩罚力度。即假如企业在完成排污权交易后,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其将面临严重的惩罚措施,必须按至少3倍于有偿使用价格进行惩罚性购买,一旦超标50%及以上的,在惩罚性购买之外,还需接受其他的处罚。
业内专家表示,由于目前排污方面的基础数据匮乏,该份文件定位仅在“指导意见”上,即多为原则性表述,缺乏操作细则,且没有对地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给出明确的政策安排,更多的还是让地方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