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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重刑能否震慑证券市场里的老鼠

2010年09月10日 20:54字号:T |T

“李斯者,楚上蔡人也。年少时,为郡小吏,见吏舍厕中鼠食不洁,近人犬,数惊恐之。斯入仓,观仓中鼠,食积粟,居大庑之下,不见人犬之忧。于是李斯乃叹曰:‘人之贤、不肖,譬如鼠矣,在所自处耳!’”

这是司马迁《史记》中“李斯列传”的开头。大概意思是说,李斯是楚国人,年轻的时候,他在郡里当个小官。有一次,他看到厕所里的老鼠在吃脏东西,每当有人或狗走近,就惊慌逃跑。后来李斯走进粮仓,看到仓库中的老鼠在吃屯积的粟米,毫不担心人犬惊扰,吃得好,睡得饱。于是李斯感慨道,一个人有没有出息,就如同老鼠一样,决定于自己所处的环境。

李斯的感悟,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比如,同样是贼,在大街上偷东西,提心吊胆;躲在豪华的、有警卫值守的办公室贪赃枉法,就舒服多了;再比如,在证券营业部偷股民的钱包,人人喊打;躲在大户室、经理室里操纵股价,

利用内幕信息赚钱,不但优哉游哉,许多股民还很羡慕呢。

当然,历史在进步、法治在完善,证券市场中那些躲在仓库里的硕鼠,现在也有办法收拾他们了。

关于法律,有一个基本常识,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是否犯罪、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是由法律规定的。如果一个人明明行为不轨,但法律并没有这样的罪名,也不能给其定规处罚。老鼠仓是证券市场里人人深恶痛绝的勾当,但在2009年之前,对这个行为,《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首次对老鼠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相应的处罚也非常严厉。具体为:

将《刑法》第180条第1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够重的了吧!

《刑法》修正一年半之后,第一个出头鸟被一枪击中。

9月6日,证监会通报了涂强、刘海和韩刚三名基金经理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对涂强、刘海作出行政处罚并实施市场禁入,将韩刚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韩刚案成为首例涉嫌违反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证监会方面还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看起来,监管层动真格的了。笔者相信,韩刚案在基金业内部所产生的震慑作用,绝对是巨大的。赚钱很重要,但和最高10年的刑期相比,钱算什么?

有一个信息很有意思,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相当部分市场参与者对一些资本市场的专门法认识较为欠缺,无意识犯罪情况较多”。

什么叫“无意识犯罪”?说白了,证券市场里那些大偷特偷、大把搂钱的男男女女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干的是老鼠的勾当,早就成了老鼠了。

这是老鼠们的悲剧。

难道仓库的看管者也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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