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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监管创业板上市需从信息纰漏抓起

2010年09月10日 22:04字号:T |T

【编者按:创业板自去年十月推出以来所产生的严重“三高”超募与“体制性造富”现象引发的公平和效率缺失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质疑。近日,刘纪鹏等三位教授通过搜狐博客发表文章,直指创业板现行制度下的体制弊端。搜狐证券特邀刘纪鹏、曹凤岐、李曙光做客访谈间,就创业板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李曙光教授在访谈中表示出现大量的三高超募现象,一个是市场肯定是规模偏小。很重要一点,合伙企业法,我们实际上创业板大量的PE和VC在里面做,给他们游资剩余资金,以及资本市场提供了很多机会,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问题是这个机会是不是比较透明的?信息披露很充分的,公开的,机会平等的提供给每个人。所以证监会如果作为一个监管部门的话,如果对这一点还视而不见,或者说充耳不闻,我觉得某种意义上是严重失职。以下是访谈实录:

主持人:刘老师觉得为什么三高这么严重,主要是询价体制的问题,券商直投问题,因为跟券商佣金直接挂钩,曹老师认为创业板是伪市场化的板块。李曙光老师三高现象存在,制度上有哪方面缺陷呢?

李曙光:我是首先赞同对创业板定位这样一个说法,创业板我个人认为可能主要的定位应该是在创业上,它实际上为千千万万个创业者来开辟一个筹资募集资金的渠道。因此如果不开这个板块的话,应该要着重在创业上。一个是创业,一个是让创业不断的长大。那么涉及这么一个板块的市场,我认为实际上让创业者首先在市场募集到资金,同时在资金支撑下能够越做越大。我们第二个来谈法律问题法律对这么一个设计,对这样一个市场提供一种游戏规则,提供一种制度的保障。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现在创业板出现三高超募情况,出现这种直投加保荐的这种模式,出现了PE和VC腐败现象,出现大量的一种非创业的致富行为。对这样一些现象,我觉得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我们体制性的问题,有监管特们问题,也有我们自身的社会整个诚信的问题,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个。但是如果谈一些比较直接的原因,我倒是觉得现在它有自主设计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三高超募现象,一个是市场肯定是规模偏小。市场规模偏小,把市场做大就行了,我非常赞同来讨论公平效率问题,因为不仅创业板其他很多市场都存在公平效率失衡问题,一个市场只要不侵害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合理的市场怎么做都行。

但是问题是我们要有一套可运用的制度规则来做这件事情。比如原来创业板为什么做不起来?很重要一点,合伙企业法,我们实际上创业板大量的PE和VC在里面做,给他们游资剩余资金,以及资本市场提供了很多机会,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问题是这个机会是不是比较透明的?信息披露很充分的,公开的,机会平等的提供给每个人,现在恐怕不是。

我们看到很多创业板的上市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现象,很可能谁有门道,或者谁有门路,或者这个当中谁能够更好的找关系,他可能就上去了,你大量的千军万马挤这个独木桥就等在那儿。这个如果是体制性造富,这个我同意,这个是体制造成的,因为只有他们十家上去,我们一百家上不去,为什么?是比条件吗?我们条件的充分性摆一摆,问题是我们发现它的发行条件很多是出问题的。比如出现了连续盈利造假情况,出现专利权纠纷情况,出现了有明显利益冲突,直投加保荐这是明显的利益冲突,券商怎么自己投资,或者你隐性的,或者是你协议去投资这样一个即将发行的创业板,你怎么当股东呢?我觉得拉到任何一个法律人面前来说,这都不用讨论的,这是很明显的。

所以证监会如果作为一个监管部门的话,如果对这一点还视而不见,或者说充耳不闻,我觉得某种意义上是严重失职。首先要有公平的起跑线,信息披露等等,这是第一个问题,我们规则上要做的。现在已经打开一些规则,让PE、VC大量游资人能够进来,包括合伙这种方式让创业板有更好的作用。

但是另外你对于创业板监管,我认为是这样的,监管是两个,现在我们只有一个监管,而且这个监管是非常的肤浅的。我们现在有一个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它的法律层级很低的,严格说法院都不能引用的,不是一个正规的法律法规,不是经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正规的正式的法令,它是一个监管部门管理规则,一个部门的规章,这样的一种形势,严格说来我们法院要受理有关创业板的受众的案件是不能以这个为依据的,因为它仅是政府部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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