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青羊区法院的法官来到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新近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给医务人员进行了详细讲解。
2008年,王女士因脑干出血,住进了某医院。在长达1年的时间里,王女士接受了多种检查、治疗,共花去10万余元的医药费,但是病情却不见好转。正在焦急万分时,医院告诉王女士,她的病情比较严重,医院没有医治能力,建议转院治疗。“你们给我医了一年,现在喊我转院,不得行!”王女士对医院的态度十分不满,拒绝转院,同时向青羊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随后,王女士委托北京的医疗鉴定机构,对该医院诊疗不作为的行为进行鉴定。鉴定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但没有与患者就病情及时沟通,存在一定的过错。为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女士2万余元。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不及时与患者沟通,医院方就有责任。”讲完上述案例,青羊区法院法官蒋玲不忘提醒在场的医务人员,如果明知医院无医治能力,不及时告知患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蒋玲说,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小病大治、过度检查等常见医疗纠纷现象,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一个癌症病人,已经到了晚期,家属要求放弃治疗。”一名医生询问法官,他应该如何处理此事,避免“不作为”。蒋玲称,遇到类似事情,医生应向家属阐明放弃治疗的危害。如果家属坚决要出院,应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否则医生无权放弃治疗。
青法宣 见习记者 锁千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