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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用地就应当连坐问责

2010年05月25日 13:11字号:T |T

近日,江苏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强化对违法用地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并对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违法用地的党政领导将实行“连坐”(据5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调查显示,在许多违法用地案件背后,有基层党委政府的默许和支持,甚至个别地方党委政府还直接参与违法征地、卖地、用地。江苏省的这一责任追究办法,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扭住了土地监管上的“牛鼻子”。

与全国其他省、市的问责制度相比,江苏的这一《办法》突破了“以往只问行政责任的惯例”,实行“党政一体化”问责,这意味着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亦会被“连坐”,这是最大亮点和创新之处,有利于从整体上治理一些干部的乱政行为、不作为行为。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决策,都不可能仅是一人所为。同样,在土地违法问题上,问责也就不能只将板子打在一两个人身上。而过去一些地方,在对土地违法问题上,对党政领导的问责,常常是咎其一人,而放行一批,并没有真正起到震慑和警醒作用。国土资源部的公开资料显示,由于在位期间发生较为严重的违法用地事件,江苏省邳州市市委书记李连玉、市长孟铁林不久前被免职。在邳州的这场违法用地问责风暴中,邳州市政府两位副市长被行政记过,另有21人受党纪政纪处分。从表面上,这样的问责风暴,似乎有点“猛”了或“过”了,但是,它抓住了真正的责任主体,也就可以真正发挥遏制作用。

违法用地的根本原因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主观上错误认为只要是“为民办实事”的用地项目,未报就用或是“未批先用”问题不大。这其实是一种“想当然”。对党政领导进行“连坐”问责,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倒逼党政干部重新审视、反思一下自己的“为民观”是否真心、政绩观是否正确,从而使党政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民守好土、用好地。

很多情况下,有些职能部门认为,土地使用开发者已进行了很大的先期投入,如果不予审批就会造成更大的浪费,并且被毁良田也很难恢复原状,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只能为其补办手续,将非法占地“合法化”。但是,这种现象是令人担忧的,会使“先斩后奏”成为一种惯例,形成“法不责众”之势,使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失去意义,也在无形中助长、纵容了土地违法行为的蔓延。党政“连坐”,从根本上打破了“法不责众”的怪相,可以使党委、政府、部门责任共担、风险共存:一方面,问责的对象扩大,不仅是党委主要负责人,其一些涉及部门领导干部亦可追究;另一方面,因《办法》中有组织人事和纪委监察部门参与,还赋予了国土部门“特权”——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这样就避免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和无所谓态度,同时,也对其他诸如环境保护、安全事故等方面的问责,创新了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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