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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问题奶粉免罚”是一种误导

2010年09月13日 09:17字号:T |T

新京报:“上缴问题奶粉免罚”是一种误导

近日,多地清缴问题奶粉的消息频频见诸媒体,然而,有心人会发现,虽然各地执法的依据都是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但是,问题奶粉上缴后的“免罚”问题,各地却有着不同的表述。北京市规定,凡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而之前福州、昆明、江西等地的规定则是,可“免于处罚”或“免于行政处罚”。

舆论对于福州、昆明、江西等地的做法均解读为,主动上缴问题乳粉“免罚”。不过,如果结果确实如此,将有违法之嫌,根据刑法,藏匿、使用、销售三聚氰胺乳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二者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此前包括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在内的一大批涉案人员都因此受到刑事追究。而今,仅仅因为主动“自首”,运销三聚氰胺乳粉竟然可以“脱罪”了,这让之前因问题奶粉触法的人如何服气?又让公众如何能接受?

显然,北京市对于“上缴问题奶粉免罚”的表述无疑要严谨很多,“主动上缴”固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参考,但绝不是将之前的罪责一笔勾销的理由。置法律和天良于不顾,销售、使用三聚氰胺乳粉,在国家一次次的查处行动中蒙混过关,这无疑是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威严。我们相信,卫生部的官方文件不可能出现如此与法律相悖的说法,因此我们推断,福州、昆明、江西等地的规定可能存在表述不清的问题,由于这已经造成对社会的重大误导,亟待澄清和纠正。

借此,我们也提醒政府相关部门,此一轮的问题奶粉查处,一定要深入和到位,不负公众的期待。

一来,对于问题奶粉“主动”上缴,不可期待过高。那些隐匿问题奶粉的单位和个人,历经2008年至今的多次问题奶粉查处风暴,仍然决意抗衡法律,原因不外乎两个,要么是明确自己的罪责难逃法律追究,要么是问题奶粉带来的暴利太过难舍。对此,简单以“自首从宽,抗拒从严”来进行舆论声势上的威慑,效果并不容乐观。其实,要想促使这些单位和个人“自首”,惟一的办法就是向违法者呈现执法的高压态势,让这些人真正感觉,再次蒙混过关将毫无可能。众所周知,问题奶粉之所以至今难以禁绝,根子就出在执法不力上,此次相关部门若想让三聚氰胺乳粉画上句号而不是问号,不刷新执法尤其是基层执法的局面是万万不行的。

二来,对于问题奶粉追责不能打折扣,无论以什么名义。福州、昆明、江西等地突出“免于处罚”的政策宣示,背后的心态令人玩味。事实上,对问题奶粉追责的不到位,一直是个难以回避的问题,8月30日《新京报》报道,一个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竟然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为此感慨,目前对问题奶粉的主犯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罪犯。而今,如果进一步实行“自首免罚”的新政,这会不会让那些本应受法律严惩的问题奶粉责任人,再次化险为夷呢?有人认为,现行法律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不完善,其实了解法律就会知道,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并不存在法律不够用的问题。所以,问题奶粉追责的问题主要不在法律上,而是因为“消极执法”和“选择执法”。

华商报:三聚氰胺的失败治理

刘洪波 知名杂文家

多地清缴问题奶粉,主角还是三聚氰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发生已经两年了,问题奶粉两年前已经封存。但两年间,问题奶粉不止一次地进入市场。直观地看,这是相关企业对道德、法规、管理的全面无视;深层地看,这是治理失败在一个细小领域里的体现。

三聚氰胺奶粉曾经影响到3000万儿童的健康。一个国家的乳品工业,整体性地展开戕害儿童的行动,这样的事情在人类历史上是否有过先例值得历史学家考证。而这种事情被发现,基本不是监管之功,而是媒体顶着风险加以了报道,证明了监管的失败。回顾两年前,是媒体对甘肃一些儿童疑似因食用三鹿奶粉致结石的报道引起了三聚氰胺奶粉的整体追查。如果不是这一报道,添加三聚氰胺或许仍是中国乳品的常规工艺,不断出现的病例仍可被行业利益、地方利益分别摆平,乃至根本无视。

问题暴露两年了,我们未知受害者是否得到了满意的赔偿,就像在问题暴露之前,人们从来不知道整个国家的乳品行业一起产销毒奶粉;就像在问题暴露之前,那些被毒害的儿童相当于不存在。

问题暴露两年了,三聚氰胺奶粉不时 “惊现市场”。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前,乳品企业整体性地投毒谋利是不可想象的,监管者对食品安全的放纵无为是不可思议的。三聚氰胺事件,使人们知道企业与权力的行为可以超出想象多么远。三聚氰胺事件之后,问题奶粉隔三岔五就要露头,这就表明,即使监管者投入运作,也不足以根绝问题。不法企业固然可谓胆大妄为,但铤而走险会成为企业选择,表明治理权威已经不复存在。

很多人仍然相信权力的治理能力,相信“只要认真去管,没有管不好的”,三聚氰胺奶粉反复露头,可以证明“只要认真去管,没有管不好的”大概也只是神话。监管者难道没有把三聚氰胺管好的意愿,难道没有认真监管的劲头?但管得又怎么样呢?

三聚氰胺奶粉不时登场,于是有了这一次的清缴行动。半年前,卫生部部长陈竺曾就三聚氰胺奶粉流入市场接受采访,表示“极个别的地方”没有封存问题奶粉。这一次清缴由各地发布通告,而不是由全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发出,似乎是要证明问题只在个别地方。然而,现在清缴行动已有北京、江西、福州、昆明、太原等地发出通告。再加上上海、广州、陕西、甘肃、吉林、青海等地出现过问题奶粉,就可以知道问题其实是全国性的,不只是“个别地方”。由各地发布通告,弱化了问题的严重程度。

在各地发布的通告中,不约而同地出现了2010年9月30日这个期限,在此期限之前上缴问题奶粉,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期限内不上缴的,依法从重处罚。高度一致的做法,显示通告实为集中布置。“上缴”概念的使用,为当初“封存”处理的失败找到了字面上的缓解,毕竟,“封存”搞得怎么样不重要了,现在搞的是“上缴”。这样的改头换面,意味着大家都有路走,监管者不必受追究,企业的违规行为也顺便“一风吹”了。

旧的“严肃处理”失败了,现在是新一轮的“严肃处理”,再一次的“从轻”与“从重”相结合,再一次的轻重都叫做“依法”。

三聚氰胺奶粉需要一再 “严肃处理”,需要一再“依法”解决,没有什么奇怪的。有什么事情不需要“三令五申”呢?而且,有几件事情能够“三令五申”就得到解决呢?很多人会在问题复现后痛斥违规者,很少有人觉得这是一种治理的失败。殊不知,正是“一而再,再而三”已经成为治理模式,使得违规不法行为定然要反复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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