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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安管理能“出售”吗

2010年09月13日 09:20字号:T |T

两年前,湖南邵东县在全国率先推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抓获现行犯罪行为的市民给予现金奖励;两年之后,邵东县再次推出“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当地政府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城区夜间治安巡逻任务承包给了邵东保安公司,每月支付承包费用75000元,保安公司员工抓获犯罪嫌疑人将获得2000至10000元的奖励。如果没有完成协议规定的抓贼指标,则要从承包费中减去相应的款项。当地很多群众都质疑将公安的执法权让保安人员来执行这一做法。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保安公司负责社会治安巡逻,虽然是个新事物,但说来说去还是看效果,只要效果好,就是对这项措施该不该搞的最好验证。(9月10日《法制周报》)

我丝毫不怀疑当地政府推出这一举措的善意,这也正如他们所称的。比如,“我们的初衷是依靠民间力量,来加强治安防控,发现并制止现场犯罪行为,而不是将公安的治安管理责任转嫁,更没有赋予保安人员执法权”;“向社会承包夜间巡逻是防控不是执法”;“普通老百姓发现犯罪行为,同样可以报警,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从这一点上来说,保安公司的行为和普通老百姓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一致的”。

根据新闻报道,“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效果良好。邵东县综治办提供的数据显示,邵东保安公司在三个月时间内,共抓获现行涉嫌偷盗摩托车人员5人次、吸毒人员3人次、预防制止斗殴事件15起、调解一般性群众纠纷30起。这项举措也得到了女老板、的士司机、小区居民等部分群众的肯定。

既有良好的初衷,又有满意的效果,似乎事实已经对公众的质疑给出了答案。但是,这项在当地相关部门人员眼中充满了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举措,就真的合法合规吗?就没有值得质疑之处吗?我们又该如何审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治安管理具有公共性质,本该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当职能部门把治安管理转移给保安公司后,便有了推脱自身责任的嫌疑。正如网友跟帖中说的那样:“保安抓小偷,警察‘打酱油’?”“保安干起警察的活,这难道不是一种错位?”“把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承包给了保安,自己既落个清闲,又收获了社会治安良好的声誉,这样负责吗?”

此外,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一举措并不合法,甚至涉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而《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更进一步而言,民众作为纳税人,已经为职能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付出了相应的成本。那么,每月75000元,每年近百万元的承包费用是怎么出的?如果是由公共财政埋单,是否经过了纳税人同意?如果不是由公共财政埋单,那钱从何来?

其次,“保安人员没有执法权”的说法并不能消除公众的疑问。

这是因为,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比如新闻中报道,“蒋文徒在邵东县城两市镇东风路与解放路交叉处,推着一辆女式电动车走时,被邵东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正在执行夜间巡逻任务的员工申厚安发现,经盘问后被证实,蒋文徒推着走的女式电动车是偷来的,蒋文徒当即被扭送至红土岭派出所”。保安人员并非在现场发现蒋文徒偷窃的,而是对蒋文徒进行盘查后发现其有问题才送至派出所。那么,如何保证保安人员不对所有路人进行盘查呢?这是不是执法权的延伸?

即使退一步说,我们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保安公司的人员都能严格要求自己,尽职尽责地履行巡逻职责。但保安公司承包“夜间巡逻”,是为了每月75000元的承包费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得奖励。而承包协议规定,“双方签订协议期间,城区夜间可防性刑事案件(‘两抢一盗’)发案数与上月相比,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奖励100元,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除承包费100元”。在这样的考核机制下,保安人员会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隐瞒案件数量呢?如何防止保安公司人员造假?一旦发现保安公司人员造假,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手段惩处?

最后,“保安公司的行为和普通老百姓的见义勇为行为一致”的说法也难以成立。

笔者搜索了一下,“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主要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是完全自觉自愿的,也应该是无偿的——至少不能以事前获取奖金为目的。但保安公司抓贼,是因为拿了承包费,和政府形成了合约关系,抓贼为了一种必须履行的职务,谈不上自觉自愿。另一方面,完成指标就有奖,完不成则扣钱,抓贼是为了“生意”。因此,保安公司的行为和普通老百姓的“见义勇为”并不是一回事。

民众的确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这需要职能部门、公众共同为之付出努力。用每月75000元承包费买来的治安“效果”,根基其实是很脆弱的。因为初衷善意,并不代表被“承包”出去的执法权不会被滥用。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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