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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未及交易即被抓获 不服处罚告警方被驳

2010年09月13日 09:53字号:T |T

男子熊某与卖淫女谈好价钱后未及交易即被抓获。遭受警方处罚的熊某不服,将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驳回熊某上诉,维持了警方对熊某的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熊某通过按摩广告卡片电话联系“小姐”崔某,两人协商欲以3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两人尚未见面之时,被民警及时查获。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熊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熊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消公安机关的处罚。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熊某与崔某卖淫嫖娼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仅因公安机关的及时制止而使二人未发生性关系。公安部公复字[2003]5号《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熊、崔二人属于“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公安部相关批复是公安部对“卖淫、嫖娼”一词的解释,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本案。公安分局对熊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曾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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