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市民关注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将进入立法听证会阶段。来自各界的20名陈述人、旁听人员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公安、交警、民政部门的列席人员,将在听证人的统一协调下,捉对进行观点PK。(9月10日《南方都市报》)
在听证会中引入辩论环节,这在全国尚属罕有。而且,听证人还可就相关问题现场询问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专家还会就发言人的发言进行评说……可以说,这样的立法听证会体现了一种开放、竞争的现代立法思路,值得推崇,令人期待。
引入辩论,是为了尽可能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而要想让立法辩论取得理想效果,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发表观点者,必须以论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尤其是捉对进行观点PK时,陈述人、旁听人员以及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列席人员,任何一方都不能仅凭演说技巧或激情服人,而是要在深入调查、细致研究的基础上,“以数据说话,用事实证明”。
留心观察,我们不难发现,既往其他地方的立法听证会屡屡出现这样的现象:陈述人、旁听人和列席人员对一些问题只是进行感性的表达和空乏说理,并不能拿出翔实的数据、生动的例子来支撑自己的观点,针对性和说服力相对不足。结果辩论常常出现“鸡同鸭讲”的现象。如去年某地举办《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立法辩论会,针对如何突破规划“城乡分治”这个辩题,正方断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江苏城乡界限已不明确”;反方坚持认为“当前城乡阻隔依然存在,地域差异依然明显,城乡规划一体化并不成熟”……不难想象,如此一路辩论下去,双方恐怕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驳倒对方,结果自然是各说各话。表面上看“辩”得很热闹、很精彩,实质上却不够智慧,不够理性。这样的辩论于事无补,也容易对立法者产生误导。
见微即可知著。如何解决这样的“纸上谈兵”?怎样避免听证会变成听证“秀”?这些,都是摆在立法听证会面前的重大现实问题。曾有学者指出,推进民主政治,“需要精心的制度设计和高超的政治技巧”。诚哉斯言!而事实表明,这方面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具体来说,如何提高听证会辩论环节的效率?或许可以先从“确保参与各方信息对称”入手。辩论各方在会前应做足“功课”。首先,人大常委会要创造条件,尽可能向参与各方提供有关立法听证的相关信息;其次,应大力提倡参与各方开展调查研究,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各方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有力支持和物质保障。在满足这两项基础条件的前提下,建议人大常委会借鉴现代司法审判“证据交换”的做法,保障听证会的参与各方对抗平衡并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证据交换”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向另一方当事人公开、出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进行信息资源交流的一项制度。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证据规定》,确定了诉讼证据交换的前置程序,明确了庭前交换证据的规则,这对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一项重大突破。实行证据交换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大举措,也是在诉讼程序上给予当事人平等诉辩机会,践行“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的具体体现。
从目前大多数实行听证制度的国家来看,听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采用诉讼程序中双主对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结构模式。既如此,立法听证会建立“证据交换”制度在技术上并不存在多大难度。倘若在制度的保障和约束下,参与各方能够将己方观点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在听证会前展示出来,就能使陈述人、旁听人员和政府部门的列席人员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立法听证会上一方搞“证据突袭”,使另一方仓促之间无法应对;防止捉对进行观点PK时出现“自说自话”甚至“鸡同鸭讲”的荒诞现象。从而使立法听证会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民主,增强立法听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