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综合法制> 经济与法 登录注册

证监会查处首例无意泄露内幕信息案

2010年09月14日 14:19字号:T |T

丈夫在电话中与人谈论借壳上市,妻子听者有心,向人推荐买入股票。蹊跷的是,买入股票的账户全权代理人是妻子,资金来自丈夫存折。丈夫有意还是无意泄露内幕信息呢?证监会查处了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重大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意外被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案例。

借壳上市:“秘密”的谈判

2007年10月初,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同意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的决定,开始与多家公司接触。格力集团副总裁、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委托况勇联系寻找壳资源。

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2005年从格力集团辞职。况勇通过其同学、在深圳投资公司工作的黄某找到了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商谈海星科技卖壳事宜。

一切都在静悄悄中进行,只有极少数人知道格力地产拟借壳海星科技上市的事情。

2007年10月18日,黄某、况勇到西安与韩某见面,就格力地产有意借壳海星科技上市大致的想法进行了沟通,随后韩某向海星科技控股股东海星集团董事局主席荣某,况勇向鲁某汇报了情况,双方均决定继续跟进、进一步磋商。

四天之后,也就是2007年10月22日,海星集团董事局主席荣某、海星科技总经理韩某等人抵达珠海,与鲁某、况勇就海星科技资产全部置出、格力集团为海星集团提供2亿元的委托贷款以解决海星集团持有“海星科技”股票的股权质押问题形成共识,但未确定“海星科技”股票的协议转让价格。

兵贵神速。到了10月24日,韩某致电况勇约鲁某到西安会谈,鲁某于当晚在况勇等人陪同下来到西安。25日,鲁某、况勇与荣某、韩某等开始谈判。双方就海星科技资产全部置出、以每股8.9元的价格转让6000万股海星科技股份以及格力集团向海星集团提供委托贷款3亿元等事项口头上达成一致。同日晚间,鲁某、况勇飞回珠海。

精准买入:“神秘”的账户

谈判进展很迅速也很顺利,似乎也很保密。从10月18日双方开始接触到25日口头达成一致,海星科技一直震荡走势,股价没有异动,甚至在25日当天还大跌了7.38%。

但就在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天,两个神秘账户分别动用35万多元和25万多元,买入海星科技55000股和39600股。这是一次很精准的买入,第二天,海星科技就涨停了,其中一个神秘账户在26日涨停前又补了5000股。

海星科技自此踏上了涨停之旅,继10月26日涨停之外,10月29日又是一个涨停,异动的海星科技在29日下午被临时停牌。

股价异动的背后,是谈判的顺利进展。10月28日,鲁某、况勇等人再次抵达西安,晚上与荣某、韩某等人就细节问题进行商谈。29日凌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9日,格力集团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与海星集团的股权收购协议,主要内容为:格力集团以8.9元每股的价格收购海星集团6000万股;格力集团以委托贷款形式向海星集团贷款人民币3亿元,用于清理海星科技对外债务;格力集团认购海星科技向格力集团定向增发2.4亿股股票,实现格力集团控股海星科技51.99%。

10月30日,海星科技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海星集团已与一家公司签订《股份购买意向书》,转让其持有的海星科技部分股权,同时设计重大资产出售、主营业务变更以及定向增发等事宜。因谈判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从公告之日起停牌。

12月13日,海星科技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公司与格力集团签署《股份收购协议》。当日,海星科技复牌后涨停,第二天接着涨停。股价从10月26日最低5.70元,一路飙涨至2008年1月14日最高14.79元。扣除停牌时间,这翻番的涨幅仅仅花了17个交易日,两个神秘账户能够如此精准把握介入时机,背后有何玄机?

泄露信息:有意还是无意

不查不知道,一查有乾坤。

两个神秘账户的主人一个叫徐琴,一个是李某,这是一对夫妻。特殊的是,徐琴是格力地产借壳上市谈判主要参与者况勇的外甥女,更特殊的是,况勇妻子张蜀渝是徐琴的账户的全权代理人,徐琴账户买入海星科技的资金中,主要来自况勇的存折。

是况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了吗,还是他向妻子有意泄露了内幕信息。

“2007年10月,我经常会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海星科技卖壳、格力地产买壳等事宜,张蜀渝妻子应该听到了电话内容。”况勇否认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他称,张蜀渝也知道况勇去西安出差,但是况勇没有亲自向张蜀渝说过海星科技卖壳进展等细节。

张蜀渝称,2007年10月左右,她在家中时常听到况勇在电话里跟人谈及海星科技卖壳的事情,大致知道格力地产想借壳海星科技,也知道在此期间况勇去过西安,但况勇并未告诉她海星科技重组之事。2007年10月25日上午,况勇的外甥女徐琴让她推荐股票,她推荐了包括了“海星科技”在内的几支股票,并告诉徐琴,海星科技打算将壳卖给格力地产,具有重组的可能。

徐琴是个老股民,早在2001年7月19日,徐琴在招商证券珠海人民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9***90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1***7445和深圳股东账户97***259,账户代理人为张蜀渝,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该账户已办理银证转账。

2007年10月25日,股东账户A21***7445买入海星科技55000股,成交金额为350350元,实际买入成本352191.8元.10月26日, 该账户继续买入海星科技5000股。2008年6月19日,该账户将10月25日、10月26日买入的60000股海星科技全部卖出,扣除手续费、印花税等,实际获利19770.05元。

同时,徐琴的账户李某的证券账户也在10月25日买入海星科技39600股,并在2008年陆续卖出,扣除手续费、印花税等,实际获利92576元。

徐琴承认,她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时由张蜀渝办理的,张蜀渝是她证券账户的代理人,她的证券账户由她与张蜀渝操作,徐琴通常根据张蜀渝的建议买卖股票,交易的地点有时在徐琴自己家中,有时在张蜀渝家进行网上委托交易,2007年10月25日至26日上午,徐琴在张蜀渝家中用其电脑下单购买了海星科技股票,李某的证券账户一直由徐琴来操作使用,其账户内的资金都来源于李某,2007年10月25日,在张蜀渝家中,徐琴用李某的账户购买了海星科技股票。

关于徐琴证券账户购买海星科技的资金情况,银行记录显示,2007年10月25日,徐琴从况勇在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的账户转出50万元至徐琴在工商银行珠海市景山支行的账户。

徐琴回到张蜀渝家中后,用张蜀渝家里的电脑将存入的50万元分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笔转入徐琴证券账户。

“我是后来才得知张蜀渝借钱给徐琴。”况勇说他对借钱给徐琴,一开始并不知道。

“过失泄露内幕信息”也可能违法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指出,在这一内幕交易案中,况勇接受委托为格力集团寻找收购对象,参与重组谈判,全面掌握重组的进展、前景、细节等极为敏感的信息。他本应保持高度谨慎,认真做好重组信息的保密与管理,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或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然而,况勇却并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内幕信息泄漏给其配偶张蜀渝,后者又将内幕信息泄漏给徐琴,徐琴最终利用内幕信息买入被重组公司“海星科技”的股票,实施了内幕信息。证监会决定对况勇、张蜀渝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徐琴的违法所得112346.05元,并处以112346.05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认定,况勇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漏该信息”的行为;张蜀渝作为况勇的配偶,在家中听到况勇电话中与人谈论的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了徐琴,并建议徐琴买入海星科技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徐琴从张蜀渝处获悉内幕信息后,接受了张蜀渝的建议,多次买入海星科技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按照非故意的重大过失认定,还是证监会的第一例。”有关法律专家说,将泄露者的责任扩展至“过失”,既有利于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措施,又可以堵住当事人“舍卒保帅”、规避法律制约的口子。从证据上看,证明故意泄露通常是非常困难的,但是过失泄露的举证标准相对难度较低。

有关法律专家还表示,但对过失泄露,也不主张打击范围过广,所掌握的尺度一般限于“重大过失”,并非任何过失都能构成泄密。何种情形构成重大过失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内幕信息的市场敏感程度及其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二是因泄露导致的信息扩散广度和深度;三是泄露者对内幕信息的了解与掌握程度;四是信息泄露的频度与清晰程度;五是泄露者所采取的加密与防护措施。从本案的情况看,况勇的一些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过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张蜀渝既不是因职务获得信息,也没有采取盗窃、窃听等行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属于意外被动获知。”有关法律专家说,对意外被动获知内幕信息人,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来看,任何掌握的内幕信息的人,都不得泄露,不得建议他人买卖,也不得自己交易股票。从实践考虑,我国证券市场通过配偶、亲属、朋友“偶然获知”内幕信息的情况比较多发,证明当事人之间系“故意传递”又非常困难。因此证监会决定采取折中处理的方式:只有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偶然获知的信息是重大非公开信息,就负有“三不”的义务,不能买卖、泄露或建议他人买卖。

附: 证监会行政处罚书全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况勇、张蜀渝、徐琴)

(2010)32号

当事人:况勇,男,1963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东1135号。

张蜀渝,女,1962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东1135号。

徐琴,女,1974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东113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况勇、张蜀渝、徐琴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况勇、张蜀渝、徐琴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07年10月初,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作出了同意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的决定,开始与多家公司接触。格力集团副总裁、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房产)董事长鲁某委托况勇联系寻找壳资源。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2005年从格力集团辞职。况勇通过其同学、在深圳投资公司工作的黄某找到了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科技)总经理韩某,商谈海星科技卖壳事宜。

2007年10月18日,黄某、况勇到西安与韩某见面,就格力地产有意借壳海星科技上市大致的想法进行了沟通,随后韩某向海星科技控股股东海星集团董事局主席荣某,况勇向鲁某汇报了情况,双方均决定继续跟进、进一步磋商。

2007年10月22日,荣某、韩某等人与鲁某、况勇在珠海就海星科技资产全部置出、格力集团为海星集团提供2亿元的委托贷款以解决海星集团持有“海星科技”股票的股权质押问题形成共识,但未确定“海星科技”股票的协议转让价格。

2007年10月24日,韩某致电况勇约鲁某到西安会谈,鲁某于当晚在况勇等人陪同下来到西安。25日,鲁某、况勇与荣某、韩某等开始谈判。双方就海星科技资产全部置出、以每股8.9元的价格转让6,000万股海星科技股份以及格力集团向海星集团提供委托贷款3亿元等事项口头上达成一致。同日晚间,鲁某、况勇飞回珠海。

2007年10月28日,鲁某、况勇等人抵达西安,晚上与荣某、韩某等人就细节问题进行商谈。29日凌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10月29日,格力集团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与海星集团的股权收购协议,主要内容为:格力集团以8.9元/股的价格收购海星集团6,000万股;格力集团以委托贷款形式向海星集团贷款人民币3亿元,用于清理海星科技对外债务;格力集团认购海星科技向格力集团定向增发2.4亿股股票,实现格力集团控股海星科技51.99%。

2007年10月29日下午“海星科技”临时停牌。2007年10月30日,海星科技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海星集团已与一家公司签订《股份购买意向书》,转让其持有的海星科技部分股权,同时涉及重大资产出售、主营业务变更以及定向增发等事宜。因谈判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从公告之日起停牌。

2007年12月13日,海星科技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公司与格力集团签署《股份收购协议》。当日,“海星科技”复牌后涨停。

二、内幕信息在况勇、张蜀渝、徐琴之间传递的过程

况勇称,2007年10月,他经常会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海星科技卖壳、格力地产买壳等事宜,其妻张蜀渝应该听到了电话内容,她也知道况勇去西安出差,但是况勇没有亲自向张蜀渝说过海星科技卖壳进展等细节。

张蜀渝称,2007年10月左右,她在家中时常听到况勇在电话里跟人谈及海星科技卖壳的事情,大致知道格力房产想借壳海星科技,也知道在此期间况勇去过西安,但况勇并未告诉她海星科技重组之事。2007年10月25日上午,况勇的外甥女徐琴让她推荐股票,她推荐了包括“海星科技”在内的几支股票,并告诉徐琴,海星科技打算将壳卖给格力房产,具有重组的可能。

徐琴称,2007年10月24日,她让张蜀渝推荐一些股票,张蜀渝推荐了“海星科技”,并告诉她曾听到况勇在电话里提及格力房产借壳海星科技的事宜。

三、徐琴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卖股票的情况

2001年7月19日,徐琴在招商证券珠海人民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9×××90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1×××7445和深圳股东账户97×××259,账户代理人为张蜀渝,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该账户已办理银证转账。2007年10月25日,股东账户A21×××7445买入“海星科技”55,000股,成交金额为350,350元,实际买入成本为352,191.8元;10月26日,该账户买入“海星科技”5,000股,成交金额为31,500元,实际买入成本为31,665.65元。2008年6月19日,该账户将2007年10月25日、26日买入的60,000股“海星科技”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404,942.82元,实际卖出收入为403,627.5元。扣除手续费、印花税等,实际获利19,770.05元。

2006年4月20日,徐琴的丈夫李某在招商证券珠海市人民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9×××024,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5×××3764和深圳股东账户009×××9977,该账户已办理银证转账。2007年10月25日,股东账户A35×××3764共计买入“海星科技”39,600股,成交金额为256,816元,实际买入成本为258,057.51元。2008年3月18日、3月27日、6月19日,该账户陆续将2007年10月25日买入的39,600股“海星科技”卖出,扣除手续费、印花税等,实际获利92,576元。

徐琴承认,她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是由张蜀渝办理的,张蜀渝是她证券账户的代理人,她的证券账户由她与张蜀渝操作,徐琴通常根据张蜀渝的建议买卖股票,交易的地点有时在徐琴自己家中,有时在张蜀渝家进行网上委托交易,2007年10月25日至26日上午,徐琴在张蜀渝家中用其电脑下单购买了“海星科技”股票;李某的证券账户一直由徐琴来操作使用,其账户内的资金都来源于李某,2007年10月25日,在张蜀渝家中,徐琴用李某的账户购买了“海星科技”股票。

关于徐琴证券账户购买“海星科技”的资金情况,银行记录显示,2007年10月25日,徐琴从况勇在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的账户转出500,000元至徐琴在工商银行珠海市景山支行的账户。2007年10月29日,张蜀渝从徐琴在工商银行珠海市景山支行的账户分别转出90,000元、10,000元至况勇在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的账户,并从徐琴上述账户取出16,000元。徐琴称,由于其账户内资金不足,向张蜀渝借了50万元。2007年10月25日上午,张蜀渝将况勇的存折和身份证给徐琴后,徐琴到工商银行珠海市景山支行取款后,直接将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徐琴回到张蜀渝家中后,用张蜀渝家里的电脑将存入的50万元分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笔转入徐琴证券账户。2007年10月29日,因张蜀渝要用钱,徐琴把自己的身份证和存折交给张蜀渝,让其从自己账户取出10万元。况勇称他后来才得知张蜀渝借钱给徐琴。

上述事实,有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格力集团房地产业务借壳海星科技,即海星集团将其持有的海星科技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7%)转让给格力集团,海星科技资产全部置出后,格力集团将其全资拥有的两家房地产业务子公司100%股权置入海星科技等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离职后受格力集团方面委托,全程参与了格力集团房地产业务借壳海星科技事项的沟通、联络、谈判、协议达成,对相关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前景与细节有着全面、准确的了解,本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与谨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与管理,但却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有关内幕信息泄露给其配偶张蜀渝,因此,认定况勇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的行为;张蜀渝作为况勇的配偶,在家中听到况勇电话中与人谈论的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了徐琴,并建议徐琴买入海星科技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徐琴从张蜀渝处获悉内幕信息后,接受了张蜀渝的建议,多次买入海星科技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况勇、张蜀渝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二、没收徐琴违法所得112,346.05元,并处以112,346.0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马航MH17坠毁

尚权刑辩律师公

除夕不放假 上

火车票实名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