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广东梅县9月14日电 一男子在实施抢劫被抓获后,从侦查阶段直至开庭审理时,始终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然而不肯承认没关系,证据充足照样判刑。日前,经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零口供”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杨某,1972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自称重庆市梁平县白门居委人,经查证均为虚构。2010年4月16日晚20时许,杨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冒充摩托车搭客司机,在梅县城东镇竹洋公共汽车候车亭,将准备搭乘公共汽车到梅县某中学的女学生房某骗上车,后将房某载到老城东加油站附近的偏僻山坡上对房某实施抢劫,抢得中兴牌手机一部、汇文牌学习机一部,逃离现场。房某被抢后跑到卖附近的小卖部打电话将其遭受抢劫的情况告知同班同学张某,张某随后赶到小卖部旁,接走房某。4月17日23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梅城东山大道某网吧内将杨某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房某被抢的中兴牌手机、汇文牌学习机各一部。破案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45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有被害人陈述及指认、证人证言、在杨某身上当场缴获的中兴牌手机、汇文牌学习机等证据,并有其他相关旁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而杨某归案后拒不认罪,酌情从重处罚。遂对杨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彭秋红 陈宗华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