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新京报》9月15日报道)
就在中秋节、国庆节两个大假即将来临的时候,最高法透露出的如上信息传递意思我基本看明白了,其核心点就在于“谁主张谁举证”,换言之,员工加了班又拿不到加班费时,需要自己证明自己加了班。意思清清楚楚,但证明起来,恐怕不亚于陈景润当年解开哥德巴赫猜想。
你想啊,你为单位加了班,单位能不知道吗?很简单的事,没谁愿意节假日里放弃休息主动加班(当然真把加班当成快乐来享受的人除外),一般而言,都是奉命加班,之后再拿不到加班费,只能说明这个单位很混账,你去跟一个混账的单位负责人讲道理,无疑于与虎谋皮。指望这样的单位证明自己加班,显然是不可能的事。
但即便是自己证明自己加班,听上去有道理,操作起来却缺少现实的基础。一个加班的人如何证明自己加班呢?用照相机拍照?用当天的工作量来证明?或是找其他人来证明?但如果加班者被欠了加班费,那么其他加班者也一定被欠加班费,这就构成了利益相关,利益相关者如何自己证明自己,又成了问题。如是看来,一纸自行举证加班的规定,反而给了一些无良企业更多的克扣加班费或是拖欠加班费的理由。
因为在劳动者与工作单位之间,二者之间根本就不存在着一个平等的关系,劳动者的弱势与工作单位的强势高下立判。在如是的背景之下,劳动者真敢理直气壮地举证单位不给加班费的,我想不多,因为就算自我举证成功,拿到了加班费,谁会保证下一次单位裁员时,会不会第一个上黑名单?在这样一个关系不对等的环境里,就算能证明自己加了班拿到了加班费,结果最终因此被开除,那么拿到加班费又有何用?
其实,加班引发的关键问题在于,企业或是单位那些随意性很强的加班,究竟有没有人予以规范?按照通常的道理,应该是有部门有机构去管理的,但揆诸现实的语境,却并不像《劳动法》为我们描述的那么乐观。举例而言,“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话就非常的模棱两可,后果究竟有多不利,不利到什么程度,更是一头雾水。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罚起来恐怕随意性就很强。
所以,当务之急,一是建立一个相关的法律规范企业加班的问题,对那些频频命令员工加班,又不给任何加班费用的单位,必须予以最严厉的制裁,让其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其次,应该建立一个畅通的法律援助体系,仅仅员工自证,未免过于势单力孤;再次,我们的法律制订必须使得劳动关系双方变得基本对等,而不是强者恒强,弱者恒弱。如果解决不了这些问题,恐怕一切的美好设想制度设计都只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