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近日发文明确指出,在2011年3月底前,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9月16日中国经济网)
以1996年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的成立为标志,我国逐步建立起
土地储备制度及其专业的运作机构,2005年的数字显示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已达1700余家。
土地储备机构设立的初衷,是政府基于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获取、持有、开发和出让土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有序发展。显然,所有的土地储备机构,都属于公益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在现实中,它的公共职能却被模糊甚至异化。
既具备政府职责又必须企业化运作,这是土地储备机构挥之不去的功能悖论。前者要求政府清心寡欲,大公至诚地运作土地资源;而后者则不可避免地使政府成为土地一级市场带有垄断性质的开发商,带着商人特有的精明眼光,在自身的利益上锱铢必较、寸土必争。
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差不多成了土地一级市场的唯一开发商,手握巨大的权力,若干年来备受诟病。而国土部此番明令无疑表明,从此之后,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必须要斩断对过往种种的贪恋,真正回归纯粹的公益本分。重塑金身之后的它理应成为一个热诚、负责和训练有素的土地市场的管理者和服务者。
而政府退出之后的土地一级市场,势必将迎来市场化的开发大军,这将是莫大的新挑战。比如,褪去政府背景的开发企业,是否将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野蛮拆迁”?比如,倘若市场化的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开发进度等方面不如人意,从而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怎么办?
可能也正因为对于政府“裸退”之后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担忧,国土部此番新政的措辞显得谨慎和留有余地。“不得直接从事”的调门,显示国土部对新政的推行持渐进和温和的立场,这也从反面证明,在土地一级市场经营多年的地方政府,具备强大的影响力,而且倘若利用得当,这种影响力对于新政未尝不是一种建设性的力量。
土地一级市场的博弈已经开始,如何令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各得其所、各安其命,最终共同服务于公共福祉呢?我们不妨且行且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