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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呛奶死”到疫苗伤害救济制度还有多远

2010年09月19日 12:35字号:T |T

9月16日上午,南京江宁区汤山街道高庄自然村陈静3个月大的女儿,打“百白破”又服用“糖丸”(液体脊髓灰质炎疫苗)后猝死。南京卫生局成立专家组成进行了会诊,初步判定死亡原因为呛奶窒息死亡,排除与预防接种疫苗有直接关系。(9月17日《扬子晚报》)

正逢全国过亿儿童接种麻疹疫苗敏感时期,该事件的发生有些“不合时宜”。虽然女婴之死并非接种麻疹疫苗,专家会诊也排除了与接种疫苗有直接关系,但毕竟发生在打百白破疫苗与服用了糖丸之后,不由让人心存芥蒂。有了山西疫苗事件前车之鉴,公众也早预料到了专家会做出“与疫苗无关”的判断,这样的预测,不是出于专业知识,而是出于一种思维惯性:专家们一直以来都说“无关”的,这次也肯定不会例外。

当然,我相信专家“与疫苗无关”的判断,毕竟百白破和糖丸是长期实践证明的安全有效的疫苗,发生接种异常事例极为罕见,就算女婴真的死于接种疫苗后的异常反应,也未必说明别的婴孩接种疫苗会有同样遭遇。问题在于,人家女婴家长不相信“呛奶死”结论,“医闹”事态发展一度升级为冲击打砸医院地步。按照家属的说法,相关医生在疫苗接种后的观察和告知程序并没做到位,医生并没有告知家长打完疫苗服用糖丸后不能喂奶,也没有告知他们要观察半小时再走,这一点上医院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假如我国有完善的疫苗伤害救济制度,就算女婴真的因疫苗而死,也不会出现冲砸医院局面。无端死了心爱宝贝,家属“情绪激动”是可以理解的,而这样的情绪缺乏一个宣泄的渠道,无法疏通也导致了不文明的冲突争端,暴力冲击医院不但不能让死者复生,无关有效救济,更具社会危害性。疫苗在人类疾病的防控方面功不可没,但同其它药物一样,绝对安全难以做到,存在不良反应风险也难以避免。拿美国疫苗伤害救济制度来说,无论是个人接种还是群体接种,只要怀疑伤害与接种的疫苗有关的受害者都可以申请疫苗伤害救济。申请救济并非以专家“与疫苗有关”结论为前提,只要“怀疑有关”就能申请。且设立了救济基金,因疫苗伤害致残致死,接种者先向基金求偿,之后才提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申请救济的举证材料也容易获取。

美国的疫苗救济基金,主要针对1988年10月1日后接种疫苗而受伤害或死亡的申请而设立,基金来源于列入疫苗伤害表中的疫苗收缴的税金,法律规定对列入该表的疫苗每售出1个接种剂量就要缴纳一定比例税,作为救济基金来源。美国建立疫苗救济制度之前也有“阵痛期”,20世纪80年代早期,美国关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疫苗的严重不良反应的报道使人们对疫苗安全性提出质疑,儿童计划免疫工作陷入困境。随着有关疫苗不良反应诉讼案件数量增多,部分疫苗厂商决定停止生产疫苗,疫苗短缺直接威胁到整个国民健康。为此,美国于1986年制定了《国家儿童疫苗接种伤害法案》,为因儿童时期接种疫苗而致伤致残的人们获得救济确立了法律依据,减少了疫苗生产企业巨大的潜在赔偿责任。根据该法案,1988年10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并实施了“国家疫苗伤害赔偿计划”,为解决疫苗伤害索赔而建立了无过错赔偿责任体系。

我不确定中国是否正在经历这样的“阵痛期”。尽管有疫苗不良反应的报道,对疫苗安全性的质疑屡见报端,但这些声音总被“与疫苗无关”、“疫苗总体安全”、“个体差异”等所谓权威论断覆盖或掩饰过去了。然而,阵痛只是暂时的,无疼痛就不会去疗伤,不承认问题就不会去纠正问题,如此一来,建立和完善疫苗伤害救助制度就更是遥遥无期。其实建立疫苗伤害基金在当下来说算是善举:有了救济基金,疫苗伤害救助不再由政府或个别企业独立承担责任。基金来源为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疫苗生产企业缴纳的税收,各种社会捐助、政府补助等等,既可分散风险,也可以使得受害者得到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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