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9日讯 原告罗某(女)拾到程某(男)的银行卡后放入自己钱包,在去往银行存款时,错将人民币3500元存入了程某的银行卡中,因无法找到程某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曾拾到被告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一张,2008年10月13日,原告委托王某(男)为其存款,在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后,方发现人民币3500存入了程某的卡中,因是即时到帐而无法取消该笔交易。原告认为程某为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且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月坛南街支行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法院公告传唤,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判。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月坛南街支行到庭参加诉讼,辩称业务员在办理业务的程序中并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经本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本案中,原告错将拾到的银行卡视为自己的银行卡存入款项,虽自身存在过失,但被告得到3500元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使原告受到损失,故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第三人并未实际取得存款利益,不存在不当得利,故其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能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程某返还原告罗某人民币3500元及自存款之日起的利息。(西城法院 宁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