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蕾、通讯员 刘妍)因物业公司自行将业主安装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拆除,业主徐先生将北京天诚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财产损失。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认定业主和物业公司各自承担部分损失,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徐先生损失1756元。
徐先生夫妇系北京新天地小区业主。2009年8月,徐先生在其所在楼宇的楼顶安装了一部太阳能热水器。今年1月13日,物业未经徐先生同意自行将该热水器拆除。为此,徐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热水器及配件费损失2508元。
徐先生称,为了响应政府提出的节约能源的号召,他才在自家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2009年11月,他经常发现有物业工作人员和保安到楼顶窥视,之后连续发生两次太阳能管破裂的情况。为了查清真相,他在自家露台上方安装了两套摄像头。今年1月12日下午,他从摄像头中发现物业工作人员拉拽太阳能管,立即报警。天诚物业公司无视民警的劝告及调解,又于次日上午在未通知他们的情况下,派多名物业工作人员突然冲上楼顶,强行拆除了摄像头和热水器,造成他家中卫生间跑水。
法庭上,天诚物业公司辩称,徐先生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利益是建立在侵害公共利益基础上的,为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考虑,公司将太阳能热水器及摄像头拆除。该公司表示,在公用区域私自安装热水器及摄像头的行为在物业合同中是不被允许的,业主对此应当明知。另外,其擅自安装热水器给楼顶防水层造成了破坏。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新天地业主临时公约》规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相邻业主同意,业主不得在楼宇外墙和天台自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现徐先生违反该规定,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作为北京新天地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其服务管理行为亦应符合《物业服务》的规范要求。在与小区业主发生纠纷时,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超出其权利范围自行采取措施。现因徐先生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未经徐先生同意自行拆除并导致太阳能热水器损坏的行为,已经超出物业管理权限,故其具有一定过错,对徐先生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并综合考虑太阳能热水器的损坏情况及配件丢失情况,对赔偿数额酌情判处。
宣判后,天诚广厦物业公司提出上诉。★
(《北京晚报》2010年5月25日 星期二 第10版:警法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