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晚,江西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拆迁事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立案调查,并免去宜黄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敏军职务。
2008年5月2日,安徽颍上县黄坝乡发生过—桩逼死人命案,被强制拆迁的村民高家丰在乡政府门前自缢身亡。此事引起了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的关注,乡党委书记马文献因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案是科级官员因强拆逼死人命获罪第—案,但未引发应有关注。或许,未成舆论热点的原因,和此案发于乡里,仅涉农民、乡官有关。
我将阜阳颍州区的强拆命案视为“标志性事件”,并非出于发案时间较早的原因,而是因为对此案的处理和唐福珍案引发的震动有关。唐福珍自焚案后,没有官员受到实质性制裁;但唐案决定了官员强拆逼死人命案的“走向”。从此,由于受到强烈刺激的公众表达了他们的愤怒,高层权力开始考虑应在这方面节制官员。
“围观”开始了,而围观之下有人想脱离被围观的境地,于是需要切割责任,从而规定了“直接责任人”或会被追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唐福珍没有白死,她的死“惊天”了。更确切的说法是,由于包括“中产”在内的民众均由此案而受惊,某些官员的觉悟也有提升,觉得社会上总出这种事情是有点不正常。
强拆是暴力特征最强的日常权力活动。强拆逼死人命,则不仅是腐败大案,还是命案、刑事大案。我承认,强拆的官员和业主没有私仇,这种行为确实是出于“公仇”,某种程度上讲,这是针对所有人的。而所有感到悲伤和恐惧的“旁观者”,也正是由于觉察到对象的不确定性而“兔死狐悲”。
17日晚抚州市委作出处理决定,但在18日,宜黄的“相关责任人”还能率领当地武装抢走被害人尸体,并控制了—群苦主。看来,这里对领导的“立案”,属于“非国民待遇”。至少,此现象说明较高—级的权力,还低估了他们继续加害于人的能力。还好,得益于互联网,公众可以围观涉案人在立案前后的嚣张表现,同时也围观了立案方的失察或懈怠。
今年4月8日,《南方周末》头版报道的标题是《“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然个个还在》。该报记者盘点近三年间震撼公众的八起拆迁自焚或活埋案,指出发案地“无—名地方—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可见,宜黄“9·10事件”,开启了地方—把手被追责的“新局面”。
每起强拆逼死人事件都是大案要案,这道理无需新的立法予以确认。强拆逼死人追究县级—把手责任,竟然如此步履维艰,竟然需要好多条人命来昭示早已无需昭示的天理。
而今,对宜黄自焚案的立案处理,肯定会对地方权力有所警示,甚至其立案效果会好于立法效果。我更希望通过此案可促进言论环境的改善。其实,欲求更好效果、更大进步也唾手可得:从思想、舆论上明确“对公众封嘴堵眼即重罪”,让国民自由围观、评议权力作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