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辩方举证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对内幕交易行为产生较大的威慑作用,能更好地规范内幕人员的行为,打击证券违规行为;有利于鼓舞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内幕交易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强化监管力度,提高证券市场的公信力,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也有专家建议,在民事诉讼中,有必要将内幕交易侵权行为明确纳入特殊侵权行为的范畴;在刑事诉讼中,对内幕交易犯罪案件设定明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早在去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欧阳泽华就曾提出建议,为增强对内幕交易的打击效果,对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即由现行的控方举证改为辩方举证。近来,随着监管部门打击内幕交易行动的升级,作为特殊的金融类违法犯罪行为,内幕交易高隐蔽性、查证难等问题再度引发业内高度重视,关于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据记者了解,我国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无论是在案件诉讼或者责任认定时,控方或者原告都承担着重要的举证责任,而能否充分完成举证责任,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和责任认定以及最终处理结果。
然而,这样的证据规则在处理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老鼠仓”等一类案件时显然遇到了障碍。众所周知,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对应的是专业性、隐蔽性、电子化等特点,查处十分艰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调查取证非常困难。“有些案件线索的出现,仅仅是因为家庭内部人员发生纠纷进行举报的‘窝里斗’而案发,或者因为其他案件而暴露。由此,控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导致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停滞不前。”
有监管部门人士表示。一位来自执法一线的检察官也承认,从内幕交易的执法、司法实践来看,监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查处内幕交易时,最为棘手的问题集中表现为查证难。内幕交易实际上与商业贿赂等隐密性极强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同质性,即定案的直接证据主要是行为人口供以相关证人证言。如果没有相关言词证据,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在调查阶段就处于搁浅状态。
在此背景下,业内越来越多的声音开始呼吁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在查处内幕交易案件过程中,由相关内幕人员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否则将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内幕交易辩方举证制度一旦建立,将产生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对内幕交易行为产生较大的威慑作用,能更好地规范内幕人员的行为,打击证券违规行为;其次,有利于鼓舞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内幕交易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强化监管力度,提高证券市场的公信力,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从海外成熟市场监管的经验来看,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也已经成了打击内幕交易等“老大难”问题的一柄利器。
例如,美国《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提起赔偿诉讼,原告只需证明以下事实即可:被告在进行内幕交易时知道相关内幕信息;被告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他所知悉的内幕消息;原告交易行为与被告交易行为同时发生;原告的交易行为是与被告反方向的交易行为;原告在此交易行为中受到损失。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股票市场的监管机构,查处内幕交易的推理依据是,凡消息发布之前的引起股价上升的行为都推定为内幕交易。这就是说,若美国证监会根据各项证据认定上市公司有不当行为后,举证责任即转向上市公司,其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清白,否则就要受到处罚。
事实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在此方面也进行了努力推进和有益尝试。今年4月份,四川圣达(000835)原董事、总经理佘鑫麒内幕交易案就因为首度引入了“推定”原则而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记者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四川圣达原董事、总经理佘鑫麒在任期间,利用他人账户,分别于发布年报和中报之前两次买入本公司股票,并在公告后卖出获利,涉嫌内幕交易。因此,证监会决定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9万元,并处以17.03万元罚款,同时市场禁入3年。
据介绍,佘鑫麒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尽管佘本人始终不承认知晓内幕信息,也不承认其进行相关股票交易,但是,证监会调查认为,根据四川圣达惯例,开董事会前5天将相关会议材料送交给各参会董事;佘则担任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层面的经营管理业务,且在实施股票交易前均正常上班,因此认为佘已知悉该信息。同时,涉案股票账户是由佘代理开户,且该身份证主人已于2000年去世,故认定,佘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
证监会相信,这些“环境证据”完全可以推证出佘鑫麒从事了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违规行为的真空存在,证据链也是完整有力的。根据事实推定原则,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件被业内认为是破解内幕交易查证难现象的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探索,开启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新模式。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则表示,佘鑫麒案的处理过程已经使观察人士相信,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更为有效。
不过,有司法界人士强调,个别案例或零散的监管文件中对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倒置的设定显然不足以满足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实践需要。该人士进一步建议,在民事诉讼中,有必要将内幕交易侵权行为明确纳入特殊侵权行为的范畴,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对内幕交易犯罪案件设定明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于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认定,先由控方证明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再由辩方进行反驳,提出优势证据证明其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否则必须承担不利的刑事诉讼后果。
当然,这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有法学专家表示,内幕交易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在法院掌控范围,但由于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三个层面对证据规则要求不一,民事、刑事案件对证据要求最高,因此在刑法中,举证责任倒置就较难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