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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悬赏2000元寻钱包 找到后只愿给200

2010年09月25日 12:28字号:T |T

华龙网-重庆晨报9月23日报道 失主悬赏2000元寻物,拾到者归还后,失主却只愿意给200元。“做人怎么可以出尔反尔呢?”家住合川区三星步行街附近的朱先生提到此事,很有些气愤。

双方为酬金发生争执

20日,朱先生下班时,在三星步行街的地上拾得一个钱包,打开一看,里面装有5000元现金、合同单一张以及银行卡若干。朱先生站在原地大约等了半小时,却一直没有看到有失主前来,他只好先带着钱包回家吃饭。

第二天,朱先生在自家小区门口看到了一则悬赏广告,声称对归还者“必有重谢”,后又称“三天内归还者酬谢2000元”。上面所描述的钱包样式以及里面的东西和朱先生捡到的完全吻合。

当天,朱先生吃过晚饭后,便与失主刘某取得了联系。后来在双方交接钱物时,对于酬金却发生了争执。

原来,失主刘某在取回钱包后,拒绝按悬赏广告上登的2000元进行支付,只愿意给200元作为酬谢。

失主称200元误写成2000

“悬赏广告上明明写的是归还钱包者酬谢2000元,如今我将钱包‘完璧归赵’了,而且是三天内归还,没有‘违约’,那么,失主也应该按悬赏广告的内容履行责任。”朱先生说。

失主刘某表示,当初自己万分焦急,希望能早日找回钱包,所以在写酬谢款时误将200元写成了2000元,也没有细看就贴出去了。

当朱先生归还钱包时,刘某也说明了情况,可朱先生始终不肯相信。

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

律师许红光认为,悬赏广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刘某在遗失钱包地附近张贴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只要朱先生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刘某就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朱先生仍有权要求刘某按悬赏广告中所承诺的给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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