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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妇购置大院落 儿子儿媳翻建引产权纠纷

2010年09月25日 14:20字号:T |T

老夫妇购置大院落儿子儿媳出钱翻建

翻建后这8间房算谁的?

早在建国初期,刘国民与李玉凤夫妇购买了北京的一套院落,内有灰房8间。刘国民与李玉凤夫妇育有一儿一女,女儿结婚后搬到城里居住。后经申请获得相关部门批准,1978年,共同居住在此的刘国民、李玉凤夫妇及其儿子刘红义、儿媳吴淑贤四人将该院落的8间灰房翻建成8间砖瓦房。

1989年,刘国民老人去世;3年后其子刘红义也不幸去世,留下了刘刚、刘丽两个孩子。李玉凤老太就与儿媳吴淑贤及孙子刘刚、孙女刘丽一同生活。1997年李玉凤老太搬出,与女儿刘红梅一同生活,直至1999年去世。后来,该院落就由吴淑贤及其子刘刚居住,2006年这母子俩又对院内的8间房屋进行了翻修和装修。

据了解,刘国民与李玉凤生前均未立遗嘱,遗产尚未分割。2010年,刘红梅作为原告,将吴淑贤和刘刚、刘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该院落进行析产继承,刘红梅要求继承该院落中房产的一半,即房屋4间。

吴淑贤及其子女刘刚、刘丽声称,刘红梅主张继承的房屋早已于1978年翻建,而刘红梅的父母当时已没有劳动能力,翻建时没能出资,且刘红梅自己也没有出资,所有费用都是由刘红义一人承担的。“所以,这院落里的房屋都应当归刘红义所有。刘红梅主张继承的房屋已经灭失,不存在继承问题。另外,本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刘红梅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8间翻建房属共同财产

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董晶律师说,对于房屋翻建、翻修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规定来看。董晶律师就本案进行了以下详细解析:

建国初期,刘国民与李玉凤夫妇购买的这套院落8间灰房,其所有权属于刘国民老夫妇二人。1978年,刘国民、李玉凤老夫妇与其子刘红义、儿媳吴淑贤共同生活,并将原8间灰房翻建成砖瓦房8间。老夫妇的原8间灰房实际上已经没有了,在原址的新房翻建上,老夫妇没有出钱出力,而由其子刘红义小两口二人出资出力。

翻建成的这8间砖瓦房应属上述4人的共同财产,上述4人对于该房产享有同等份额。

老夫妇4间房依法继承

董晶律师说,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这8间房屋有4间是刘国民、李玉凤老夫妇的房产,有4间是刘红义和吴淑贤小两口的房产。

刘红义与吴淑贤小两口共有的4间房产,在刘红义去世后,应先析出一半即2间房屋归其妻吴淑贤所有,之后再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3位被继承人相继去世后,由于尚未分割遗产,所以,3位被继承人所留遗产是其法定继承人共有的财产。即使在2006年吴淑贤与刘刚母子俩对这8间房屋进行了翻修、装修,也仍不能改变其共有关系,上述遗产仍为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但是,吴淑贤与刘刚母子所占的共有份额应大于其他共有人。

本案涉及连续多次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因此应按法定继承进行。董晶律师对这一连串继承步骤进行了详细解析:

由于刘国民于1989年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所以刘国民依法享有的房产份额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其妻李玉凤、其儿子刘红义、其女儿刘红梅继承。

李玉凤于1999年去世也未留有遗嘱,所以李玉凤依法享有的份额及其应继承刘国民的遗产份额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其儿子刘红义、其女儿刘红梅继承。

刘红义后于其父刘国民死亡,应由刘红义继承刘国民的遗产份额,转由刘红义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吴淑贤、其儿子刘刚、其女儿刘丽继承。

由于刘红义先于其母李玉凤死亡,又涉及“代位继承”问题。应由刘红义继承李玉凤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刘刚、其女儿刘丽继承,而刘红义的妻子吴淑贤则不能继承该份额。

而对于本案中刘红义与吴淑贤小两口在上述房产中所享有的共有份额,应先析出一半归吴淑贤所有,另一半作为刘红义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其母亲李玉凤、其妻吴淑贤、其儿子刘刚、其女儿刘丽继承。因为李玉凤后于其子刘红义死亡,对于李玉凤应继承其子刘红义的遗产份额,转由李玉凤的法定继承人其女儿刘红梅继承。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董晶律师认为,按照《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

在司法实践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3方面认定:一是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来源生活;二是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三是对老人的帮助具有持续性、长期性。

本案中,由于吴淑贤、刘红义小两口与被继承人刘国民、李玉凤老夫妇共同生活,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

因此,法院经过审理,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考虑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及房屋居住情况,以及吴淑贤、刘刚、刘丽母子三人主张共有的请求,最终判决对涉案房屋予以分割:北房6间归吴淑贤、刘刚、刘丽三人共有;西房2间归刘红梅所有,刘红梅支付吴淑贤母子三人房屋翻修、装修折价款3000元。

死亡未超20年不过时效

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董晶律师认为,本案继承开始后,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成为继承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共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并且,本案中被继承人之一的李玉凤死亡时间未超过20年。所以,其女儿刘红梅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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