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来临,有关加班费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试图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不过是重申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劳动者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但是,正如新闻媒体所报道的那样,劳动者在通常情况下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从事加班活动。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换句话说,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必须向法院提供有关加班的事实证据。
但是,正如人们所分析的那样,单位劳动的加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愿加班,以便完成约定的工作量;另一种则是强制加班,剥削劳动者的劳动。用人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增加劳动工作量,劳动者无论是在单位还是在家里都必须完成工作量,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所谓的加班费用,就变得十分滑稽。换句话说,劳动者加班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不明晰的问题。即使强制劳动者加班,在就业岗位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多数劳动者还是会选择乖乖就范,而不是索要加班费。
在现实生活中,就业压力可能掩盖劳动合同实施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加班费只不过是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在巨大的就业压力面前,劳动者不敢贸然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其说是一个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不如说是一种毫无任何疗效的安慰剂——它让那些本来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权利的劳动者得到心灵上的安慰。如果劳动者真要动用这一规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他们得到的远远小于失去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再聘用等方式,让劳动者承受就业的压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永远处于弱势的地位。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增加劳动合同履行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换句话说,在博弈双方不对等的情况下,政府的主动参与,或许能够减少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劳动者身上,希望他们通过诉讼来解决他们根本无力解决的问题,那么,这样的法律毫无疑问是画饼充饥。
除非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就索要加班费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绝大多数劳动者宁愿选择被强制加班,也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最常见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增加劳动工作量,从而迫使劳动者不得不付出更多的劳动。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充分赋予劳动者集体抗争的权利,让他们以联合抵制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