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26日讯(本网记者 练仁福)在闽投资或就业的台胞可参加社保,台胞可直接在福建申请换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5日上午在福州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春兰主持会议,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会议审议。与原《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在居民待遇、投资形式、投资领域、政府服务、权益保障等五个方面增加了不少规定。
在闽台胞可参加社保
修订草案规定,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同时还增加了四条具体规定。
在社会保险方面,增加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障的相关待遇。台胞子女可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照顾。在机动车驾照方面,规定台胞投,资者及随行家属、台企中的台胞职工及其家属可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台胞投资者、台籍员工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证书。台湾地区相关资格证书经本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可以在本省适用。
鼓励台商参股福建金融企业
关于台胞投资福建的范围和领域,修订草案比原办法增加了台胞可以投资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以及鼓励台胞投资综合实验区、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鼓励闽台金融合作,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台胞投资者依法在福建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者参股福建金融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担保公司,为台湾同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投资的行业领域
在鼓励投资的行业方面,《修订草案》参与了相关规定,对有关鼓励和相关优惠的行业进行了列举,即,台湾同胞投资下列行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税收、贷款、用地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农、林、牧、渔及其深加工业;信息、机械、石化、冶金产业;新材料、生物与医药产业;
旅游业、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教育、卫生事业;本省鼓励兴办的其他行业。
促进台胞投资纠纷解决
据了解,由于种种原因,曾发生一些诸如台湾同胞隐名投资而引发的纠纷。《修订草案》为维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
台湾同胞以他人名义回闽投资的,应当依法与名义投资人订立书面协议;
台湾同胞与他人约定本人作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者、对方作为名义股东,台湾同胞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股东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实际投资者已经投资;二是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股东身份;三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
目前,众所周知的台湾同胞投资采取的三种形式是合资、合作、独资,但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等投资形式已经存在,因此,除了上述三种投资形式外,《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设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立法保障服务及权益
为了方便人员往来,《修订草案》修改了相关内容,即: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和换、补发《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办理居留签注。从本省口岸入境的,可以向所在地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签注。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签注。
《修订草案》还完善征收制度,明确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进行征收的,应当提前一年告知,并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