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综合法制> 经济与法 登录注册

北京供热后温度不达标不计费 5年内热计量收费

2010年09月26日 15:52字号:T |T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以下简称“热量版”)示范文本即日起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意见。今天起至10月8日,市民可对文本提出意见。

根据该合同,居民可自行调整室内供暖温度,供暖费含基本热费、计量热费两部分,后者根据用热量缴费。供热方未按合同及时供热的,供热企业除了按天数退还费用外,还需要额外支付违约金。

计费方法

对室温要求以18℃为分界

“热量版”采暖合同将由用热居民和供暖企业直接签订,涉及基本热费、计量热费计算方法、供热质量等内容。

与此前公布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不同,此次的“热量版”合同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在何种天气条件下,室内的供暖温度需达到的标准值。

但是,合同中仍要求“用热人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供热单位应保证开启采暖设施24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用热人设定温度;用热人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供热单位应保证开启采暖设施24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争议解决

供暖后温度不达标不计费

在“热量版”合同中,明确了一些供热争议的解决办法。开启采暖设施24小时后,卧室、起居室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在此期间内供暖单位的用热量按零计算。

如果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用户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用户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合同中还规定,供热方未及时供热,供热企业除了按天数退还费用外,还需要额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基本热费等额赔付。

维修时限

用户报修 1小时内要回复

此外,合同对供热方的 维修时限也做了明确要求。在供热方接到用户的报修后,应当在1小时内予以回复。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需在6小时内告知用户处置情况。

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不得超过6小时,且应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

计费办法

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

用户应当交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

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外:

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

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日)×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

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计量热价双方约定。

5年内实行热计量收费

市政府日前公布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分四个阶段推进供热计量改革。5年内,近十年设计建设的居住建筑,将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按照本市热计量改革的时间表,今明两年内包括公建、新居住建筑在内的新增建筑面积将按热计量收费,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也将按热计量收费,建筑内将装热计量表。(记者 张鑫 饶沛)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从险资举牌谈股

第十届尚权刑辩

第九届尚权刑辩

火车票实名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