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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驾车连撞13车受审

2010年09月27日 09:57字号:T |T

核心提示: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郑某,若罪名成立,他将成我市首个因醉酒驾车犯下此罪的案犯。

温州网讯 躲避查酒驾连撞13辆轿车,郑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昨天下午在龙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称,如果郑某罪名成立,他将成为我市首个因醉酒驾车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犯。

态度不好受到警告

昨天下午2时4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身穿橘黄色囚服、手戴手铐的郑某被法警带进法庭。在走进法庭那一刻,他与一名旁听席上的男子打了声招呼。

在公诉人念完起诉书内容后,审判长问郑某有无异议。郑某说,他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其中一词有不同看法。他说,起诉书中的“事发时连续冲撞13辆车”,“不是冲撞,而是碰撞”,“当时我喝了几瓶红酒,好几天没睡觉,精神恍惚,我不是故意撞他们”。在说这番话时,郑某声音较大,戴着手铐的双手不时比划着当时的情况。

检察机关查实,案发时郑某未考取驾驶证。公诉人问郑某:“没有驾驶证,还喝醉了酒,为什么要(开车)上路?”

面对这个问题,郑某思考了一下,扭过头,大声说道:“拒绝回答。”

“注意态度。”此时,审判长马上警告郑某。

“当时我只想开车回家。”受到警告后,郑某这样回答了公诉人的提问。

“你知道这样会撞到他人吗?”公诉人继续提问。

“没想过。”郑某低声答道。

指控罪名成庭辩焦点

是否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郑某予以定罪,这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郑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去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然而,本案中,郑某行为并未造成重大伤亡,只是造成其他车辆损坏。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辩护律师称,不但不应该以此罪名定罪,对郑某还应该适用缓刑

对此,公诉人称,郑某明知自己无证,而且在醉酒状态下驾车,面对交警设卡检查,采取掉头逆向行驶等方式逃避;面对交警拦截,强行连续冲撞,造成13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损坏。这说明,在主观上,郑某对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以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有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公诉人认为,对郑某罪行的认定,适用法律合理、准确。

根据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郑某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庭对此案经过审理后,将择日宣判。黄云峰

[案情回放]

今年5月10日晚7时许,郑某在龙湾某酒店喝酒后,驾驶套牌的广本商务车从龙湾永中驶往鹿城区。当行至瓯海大道与建中街交界处时,遇交警设卡检查,郑某掉头逆向逃窜,连撞正常行驶的13辆轿车,直至被一辆小车卡住无法继续前行,才被迫停下,被交警当场抓获。

被捆绑约束至交警队后,郑某开始撒泼,脱光上衣,高唱《青藏高原》,又摇头不止,时笑时哭。交警对其谈话时,郑某还用手掐交警的脖子。他还趁交警不注意,用一次性杯子接自己的尿喝。

经检测,郑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另外,他还吸食冰毒。据检方调查,郑某有犯罪前科。

经评估,被郑某撞击的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达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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