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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员工照片打广告 员工称没告知侵犯肖像权

2010年09月27日 15:38字号:T |T

公司安排员工照相后,把照片用到公交车上的车身广告,被员工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法庭。昨天,南岸区法院透露,该院对这起肖像权官司调解结案,公司给付员工5000元,当庭兑现。

不经意间成广告代言人

“我怎么成了广告代言人?”钟先生称,2007年1月,他在解放碑的轻轨名店城从事市场管理工作,去年春节过后,公司要对商场进行推广,就安排他和一女同事到朝天门照相,公司也没说具体用在什么地方,他也没太在意。

之后,钟先生无意间在自己的QQ里看到好友评价,说他是“广告代言王子”、“公交车身广告模特”。一打听,他才得知有几路由解放碑到南坪、江北、沙坪坝商圈的公交车上,有他打的广告,内容就是对轻轨名店城的招商、购物宣传。

离职后起诉索赔4万元

去年6月,钟辞职后找到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谢亮向老东家、重庆同隽华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4万余元。同时,为了保存证据,通过公证处公证保存了公交车身广告证据。

谢亮称,广告法规定,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必须要经肖像权人的书面同意。按此规定,即便是口头同意都不行,所以,钟的肖像权被侵犯了。

法院调解给付了5000元

昨天,记者来到同隽华怡物业公司,一位曾分管钟先生的王姓负责人称,该广告原计划是安排公司另一位员工的,但他临时生病,公司才选定了钟先生,并告知要做公交车身广告。当时,钟非常乐意,他所说“他完全不知情”不属实。

王称,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唯一就是没有与钟签订书面协议。虽然没有涉及到肖像使用费,但变相安排他补休,并给了年终红包。而钟辞职时,却提出要10万元肖像使用费。

公司代理律师在庭上答辩称,当初是经钟先生允许情况下使用肖像的,且同意无偿使用。其在离职一段时间后再起诉,是滥用诉权。

据悉,此案庭审时,法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钟先生的老东家当庭给付5000元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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