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9月27日),针对东莞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拘网络小说《在东莞》作者元平一事,北京问天
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周泽律师认为,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作为网络小说,《在东莞》应视为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是否有艺术价值,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因此,判断一件有色情内容的作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需慎之又慎,毕竟事关创作自由、言论出版自由。
同时,周泽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本身属于故意
犯罪,需要取决于传播者对作品本身的认知,如果传播者根本不认为其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就很难说其有故意,从而缺乏主观故意。此外,小说虚构情节,是合理的。涉及具体地名和场所,如果不实,最多是侵害名誉权的问题,不能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相责。
百度《在东莞》
网络小说《在东莞》,在新浪读书、天涯社区等网站都有转载。作者在天涯发表的帖子中写道:“《在东莞》以80后爱情、东莞桑拿、黄道生活为背景,幽默青春真实,写出一个不为人知的隐秘世界。”
《在东莞》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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