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信息披露三层次体系正式建立,中国昨天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首次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秘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每年4月30日前须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保险公司需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七项。
不过,保险集团(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集团除外)、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不在此列。上市公司按上市公司信披要求已披露相关信息的,可免于重复披露。
《办法》把非上市保险公司也纳入须进行信息披露的范围。看完《办法》,一位非上市保险公司负责人轻舒一口气。据其介绍,与初稿相比,《办法》对保险公司信披的要求有所放宽。“初稿是完全按照上市公司信披的要求制定的,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如照这样的标准进行,有不小的难度。”
在短时间内建立完善的信披管理制度,对于非上市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而言,难度可谓不小。据了解,一些新公司甚至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一些成立有些年头的公司,其官方网站上的信息寥寥。
此外,按《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须在保监会指定信披报纸发布年度信披报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意味着增加一笔开支。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年度信披报告须在指定报纸披露外,《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要求在保险公司自己的网站上予以披露,由于网络信息的易更改性,如何保证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内容的准确性和连贯性,值得探讨。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须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披。但对于重大事项如何界定,保监会统计信息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各保险公司规模差距较大,很难用一个统一口径进行量化,“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界定标准。”同样的技术性问题还体现在“风险管理状况”的披露上,风险管理状况如何进行计量和披露,亦需细化。
《办法》自6月12日起实施。上述保监会人士表示,保险公司须于6月7日向保监会报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