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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应按评估值计税

2010年10月01日 00:45字号:T |T

早报讯 从税制完善角度看,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代表了改革的未来方向,但要推进这一改革当前亟待解决个人住房信息采集、房产评估和具体征收环节等技术层面的问题。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指出,当前改革房产税的重点应放在现有征税范围内对计税依据的调整。目前,中国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中,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主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眼下免交房产税。

高培勇认为,改革应将原先按房产原值计税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也就是市值计税,从而更好地发挥房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目前,中国按房产余值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其中单位和个人出租住房的税率暂下调为4%。

财政部统计显示,2008年中国房地产税收入为680.4亿元,2009年房产税收入为803.6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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