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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炒基金 河南开封招生办原副主任被判刑

2010年05月05日 15:27字号:T |T

新华网郑州5月5日专电(记者 李丽静)河南省开封市招生办公室原副主任兼普招科科长胡某多次挪用公款买基金,数额巨大。日前,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一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违法所得8633.36元予以没收。

今年52岁的胡某,原系开封市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兼普招科科长。从2006年底,她负责收取保管三个学年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之友》等资料的征订款。每年征订时,由市属各县招生办及市区学校将学生的资料款收齐后,汇到胡某以其名字开立的银行存折上,再由胡某汇往河南招生报刊社。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21日,胡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2007至2008学年《招生考试之友》征订款中的79万元,购买某货币基金,2008年2月18日赎回,共获取收益2453.84元。2008年11月,胡某挪用2008至2009学年《招生考试之友》征订款中的77万元,分三次购买某货币基金,2009年1月22日赎回,共获取收益5297.14元。2009年2月11日,胡某再次挪用征订款中的80万元购买另一货币基金,至2009年3月13日赎回,共获取收益882.38元。胡某挪用公款共计获利8633.36元。2009年9月,胡某主动向单位领导坦白了其私自挪用征订资料款购买基金的事实。案发后,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她主动坦白私自挪用公款的事实,属自首。司法机关立案后,又将获利赃款全部退出,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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