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公共利益,也并不是说想怎么拆迁就怎么拆迁,也不代表想怎么侵犯就怎么侵犯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已起草完毕。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草案》称,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10月6日《成都晚报》)
此规定其实无甚新意,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四川省的这一《草案》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日前,广东省也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七条同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经过比照可以发现,两者都是脱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同的是,在“可征用个人财产”的相关条款中,两者都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得更详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却未规定是否偿还,而地方的相关法规或草案则都明确注明了这一点。四川的《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广东省的相关条例则规定: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基于此,网友所疑惧的个人财产一经征用将有去无回,有多虑之嫌。更值得咀嚼的是,公民为何有此担忧或者说有此误读,原因不外乎两方面,一方面是公民的私产意识十分强烈,正在蓬勃生长。另一方面,公民心中有阴影,有不少悲剧性的体验。比如,因京广路拓宽工程,河南郑州四中校门被拆迁,郑州二七区拆迁办主任徐力夫接受记者采访时居然表示,这次拆迁完全依照合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的公益事业”。这番论调令人恐怖!即便是公共利益,也并不是说想怎么拆迁就怎么拆迁,也不代表想怎么侵犯就怎么侵犯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但是有正当性不代表就堂而皇之地征用,必须警惕发生异化,为此需要做到三点,一是更准确地界定何为突发事件,不能动辄以突发事件的名义侵占公民财产,提防突发事件成了筐。二是设立公民可以自由议价的制度平台,保障公民的博弈能力。三是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足额赔偿,不能缺斤短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