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书面协议,房东程女士不能证明房客已支付的3000元是“押一付二”,所以得不到法院认可。而黄小姐也因没有合同,难以与程女士协商解决,只能走上法庭。
张瑜律师提醒,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不强求租赁必须签署书面协议,但因为在租赁过程中很有可能单方需要终止合同,如承租人因工作变动、生活状况改变或出租人因需要用房等,极有可能发生纠纷,而没有书面协议,解决纠纷就比较困难。
张律师建议大家,租赁时最好签署书面协议。如果是长期租赁,没有书面合同,就变成不定期租赁,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短期租赁,对于某些约定如担保条款、租赁期限等,如无书面协议,也都很难证明。因此,即使法律没有要求少于6个月的短期租赁必须签署书面协议,但对于租赁双方来讲,为了避免纠纷,无论长期还是短期都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