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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开发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2010年05月27日 11:02字号:T |T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费的征收进一步趋严。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通知明确: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通知要求,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通知明确,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须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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