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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追诉点能否整治“恶意透支”

2010年05月27日 11:15字号:T |T

以往,信用卡恶意透支大多以民事案件处理。如今,新规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可立案追诉,界定的门槛则是1万元以上。对于1万元的门槛是高是低?专家认为比较适中,并且新规中的缓冲性条款,让逾期未还者尽可能通过补救措施,避免了被立案追诉

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指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出台此规定,和信用卡持卡者逾期不还、无力偿还、逃避还款义务情况逐年大幅上升的现状有关。”曾代理过多起信用卡诈骗案的北京律师周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0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今年一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4亿元,较去年第四季度增加11.08亿元,增长14.4%。信用卡坏账风险有所增加。

“近年来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情况越来越多。此前一旦出现恶意透支,大多是按民事纠纷处理。如今将恶意透支1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对恶意透支者的威慑力会更大。”5月21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旧规追究刑罪者少

在周雷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之所以在这个规定中,提出“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方面是因为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因为我国国民支付方式已经由传统现金支付方式转向便捷的银行卡转账方式,信用卡甚至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及创业人士的融资渠道之一,“且目前信用卡业务已上升为银行的主流金融产品,而银行安全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直接影响公众利益”;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近年来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情况逐渐增多。

周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他所经办的案子中,恶意透支的情况主要有四种:在自己能力范围外消费导致无法偿还;逃避催收,不予还款;作为融资渠道用于经营,获取资金投入后,企业资金链断裂,或者创业失败,血本无归,无力偿还;购买、窃取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假冒他人身份办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提现。

“但据我了解,此前信用卡逾期还款很少被定罪处罚,哪怕逾期很严重。”周雷解释说,正常情况下银行方面会尽量通过订立延期协议或者持卡人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维持民事法律层面的客户关系。“只是当情况特别严重,甚至远严重于刑法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列举的情形和这个规定中列举的情形,才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曾代理过多起银行卡案件的北京律师刘英杰则表示,尽管此前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对恶意透支的规定比较笼统,“因此适用刑法追究责任人信用卡诈骗罪的比较少”。

对于“1万元”这个额度标准,受访者大多表示比较适中。

“看起来1万元不是大数目,但一个人手里有多张信用卡,加起来透支的额度就高了,而且一个银行发出去数万张卡,每张卡恶意透支1万元,银行的损失就非常高了。”某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户经理告诉记者。

不过这个规定中也有缓冲条款,称“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缓冲性规定让一些“以卡养卡”的“卡奴”松了一口气。

“我现在手里有5张信用卡,都用来通过套现炒股,但股市低迷,有些钱就一时还不上了。本来想拖一拖,大不了多交点滞纳金、罚息。看这个情况,还是尽快还了吧。”在北京某金融机构工作的女孩小黄对记者说。

被盗用信息者不在范围内

这个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对“持卡人”这一概念,规定并未作过多解释。对此,来北京打工的女孩王宁(化名)有点“心虚”。

王宁和前男友李东(化名)刚来北京时,李东曾用王宁的身份证、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办了两张信用卡,后来二人分手后,李东继续使用此前办理的信用卡,并透支四五万元。

“现在银行天天都给我打电话,但一方面这卡并不是我在用,而且我实在没那么多钱。公安机关不会因此追究我的责任吧?”王宁说。

对此,周雷认为,公安机关对恶意透支进行立案时,立案对象应该是实际申办人,现实中也是使用人,并非一定是信用卡上署名的那个人。

“如果公民信息被别人盗用,办理信用卡,或公民信用卡遗失被人恶意使用,导致信用卡恶意透支。立案对象也不会是被盗用身份的人。”周雷说。

刘英杰也认为,持卡人“仅仅指正常情况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卡并自己使用的人”,而不指冒用他人信用卡或以他人身份证信息开卡并使用的人。

“冒用他人信用卡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开卡并使用的,透支5000元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适用这个规定5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刘英杰解释说。

周雷认为,信息被盗用者在法律结果确定后,还有权向征信主管部门申请,在经主管部门核实后请求银行取消不良记录,“毕竟信息被盗用者本身是受害者,其权利法律会给予保护”。

至于因银行审批不严导致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银行是否需要担责,刘英杰表示,在实践中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导致信用卡透支的行为时有发生,“银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因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卡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办理,其他人不能代办”。

“只要银行稍加注意,审查办卡人与所持身份证是否相符,便可杜绝盗用他人身份证办卡的情况。如果银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当然要承担责任。”刘英杰说。

银行应成“守门人”

尽管国家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刘英杰认为“只采取严刑重罚的惩治措施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

在刘英杰看来,现在之所以大量出现恶意透支的现象,根源在于银行为追求经济效益,追求发卡数量、盲目发卡所致。

“如果不从发卡银行严把‘信用’关解决问题,再严厉的刑罚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刘英杰表示。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也认为,解决恶意透支现象频发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查制度,“银行必须从源头上就控制,才能把这种恶意透支的行为降下来”。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近年来,各大银行为了跑马圈地占领信用卡市场,“广撒网、多发卡”的现象非常普遍,仅凭一个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就办下一张信用卡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此前有银行为了增大发卡量,甚至各大高校招聘信用卡代理人,学生办一张信用卡还可以得到10元至20元不等的报酬或者看似诱人的礼品。但不少学生并不具备还款能力,导致一些银行的坏账增多。

2009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并严格规定了向18岁以上学生发放信用卡的条件。

“如今很多银行已经停止了学生卡业务,且对信用卡审批得也越来越严格了。民生银行规定,如果因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恶意透支现象出现,工作人员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一位客户经理告诉记者。

不过在钟伟看来,出现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的原因还包括我国银行信用卡自身的资金追讨系统存在重大漏洞,银行应对此进行业务改进。“对于一些数目不大的透支,银行通常采取的办法是,发现小额恶意透支行为后,银行不会马上向持卡人追讨资金,而是会等到恶意透支的人达到一定的数量之后,再一次性向这些恶意透支的持卡人追讨资金。这样一来,就让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这些人不断办理新卡,来填补前面的亏空,形成恶性循环,银行的损失也就越来越大。”钟伟表示。

周雷认为,除了银行把好准入关、提高打击犯罪力度外,解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问题还要靠社会综合治理,“提高全民的诚信意识,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务实的消费观念,是当前有效预防信用卡犯罪的社会综合措施”。(肖 莎 孙继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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